1、為規范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以下簡稱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防止傷亡事故的發生,減少職工危害,根據上級有關精神,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本規定適用于本所屬下二級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包括實習生和外單位到我所的學習者)。
2、新職工上崗前必須由所屬二級單位、項目部門、機臺(班組)進行三級安全教育。
3、所屬二級單位職工安全教育由二級單位安全生產責任人負責,必要時會同行政辦公室組織實施。
4、所屬二級單位職工安全教育應包括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通用安全技術、勞動衛生的基本知識、科研所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狀況、勞動紀律等內容。
5、機臺級安全教育由機長或相應崗位的負責人組織實施。機臺級安全教育應包括機臺規章制度、安全狀況、主要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項、預防工傷事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及事故應急處理方法等內容。
6、班組級安全教育由班組長組織實施。班組級安全教育應包括遵章守紀、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崗位間銜接配合的安全衛生事項、典型事故、勞動保護用品的性能及正確的使用方法等內容。
7、所屬二級單位新職工經過三級安全教育后,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并按要求填寫安全教育登記卡。
8、安全教育登記卡崗位職工一人一卡,由所屬二級單位統一管理。
9、所屬二級單位職工調整生產崗位或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必須進行相應的機臺(車間)、班組安全教育。
10、 所屬二級單位要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定時召開安全生產會議,班組前后交代安全注意事項,積極開展安全檢查、總結、評比等活動。
11、 根據事故處理“四不放過”原則,發生事故后必須對職工進行嚴格的安全再教育。
12、所屬二級單位應積極配合所勞動行政部門對本單位安全教育制度、教育內容、組織實施情況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13、所屬二級單位不得無理由阻撓勞動行政部門勞動安全衛生監查人員實施行政監督權,否則將按有關規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