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教育工作是貫徹經營單位方針、目標,實現安全生產、文明生產、提高員工安全意識和安全素質、防止產生不安全行為、減少人為失誤的重要途徑。安全生產教育制度作為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進行事故預防的重要而且有效的手段,其重要性首先在于提高經營單位管理者及員工做好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任感和自覺性,幫助其正確認識和學習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其次是能夠普及和提高員工的安全技術知識,增強安全操作技能,從而保護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與健康。
《安全生產法》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考核不得收費。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
“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第五十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為此,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文件《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安監管人字[2002]123號)和《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安監管人字[2002]124號),對各類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作出了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