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從事缺氧危險作業的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安全教育與培訓。對臨時開展缺氧危險作業的人員,作業前必須先接受有關安全教育,明確告知作業方案詳細內容及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
一、對缺氧危險作業負責人,安全教育與培訓的內容包括:
1.與缺氧危險作業有關的法律、法規。如《安全生產法》、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在用壓力容器檢驗規程等;
2.產生缺氧危險的原因、缺氧癥的癥狀、職業禁忌癥,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癥的急救知識;
3.防護用品、呼吸保護器具及搶救裝置的使用、檢查和維護常識;
4.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的濃度及有害物質的測定方法;
5.事故應急措施與事故應急預案等。
二、 對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安全教育與培訓的內容包括:
1.缺氧危險作業場所的危險性和安全作業的要求;
2.防護用品、呼吸保護器具及搶救裝置的使用知識;
3.事故應急措施與事故應急預案等。
三、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內容:
安全管理人員,除應掌握前兩款的內容外,還必須掌握缺氧危險作業場所辨識技術、安全評估、監督檢查等有關安全管理知識,具備豐富的安全管理實際經驗和工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