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訓是安全生產領域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加強企業安全培訓工作,不僅有利于從業人員掌握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強化安全意識,而且對于加強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促進全國安全生產形勢的根本好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在國家局黨組確立的工作思路中,要建立的6個支撐體系之一就是要構建安全生產培訓體系,按照這一要求,國家局組織有關專家,經過多方論證,提出了安全生產培訓體系建設方案,確立了安全生產培訓體系建設的目標、原則、對象、基本框架和保障機制。
一、 安全培訓體系的目標
1、 充分發揮各級政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培訓機構的作用,調動全社會的積極性,優化配置各類資源,實現全員安全培訓;
2、 保證培訓質量,增強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意識、安全知識與技能以及事故防范能力,同時提高安全生產監察人員的執法能力和監察水平;
3、 加強對安全培訓工作的監督管理,逐步把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軌道,為安全生產工作提供可靠的人力資源。
二、 建立安全培訓體系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1、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
2、 堅持服務基層、方便企業,圍繞安全生產依法開展培訓;
3、 發揮各級政府、行業部門的作用,各司其職,齊抓共管;
4、 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
5、 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中介機構等培訓資源,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6、 樹立大教育、大培訓觀念,不斷改革和創新人才培養模式。
三、 安全培訓的主要對象
1、 政府公務人員,主要指安全生產監察員、煤礦安全監察員、各級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
2、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 特種作業人員;
4、 生產經營單位一般從業人員;
5、 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
6、 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
7、 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人員;
8、 注冊安全工程師及其備考人員。
四、 安全培訓體系的基本框架
根據培訓對象,安全培訓體系由3個部分組成,即政府公務人員培訓系統、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培訓系統和社會中介從事與安全生產相關工作的有關人員培訓系統(簡稱社會中介有關人員培訓系統)。每個系統又分別由法律法規建設、培訓組織與機構、師資隊伍與教材建設、考核管理、監督檢查、質量評估與信息管理以及資金保障等組成,成為每一個系統的運行與保障機制。同時,建立全國4級安全培訓機構網絡。
1、 政府公務人員培訓系統
該系統主要培訓各級政府部門安全生產監察員、煤礦安全監察員以及各級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培訓工作在國家局和各省局的組織指導下進行,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局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實行統一的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
培訓任務由一級和二級培訓機構承擔。煤礦安全監察員、省級安全生產監察員依托華北科技學院、國家局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等進行培訓;地(市)、縣級安全生產監察員,按屬地化原則,以一、二級培訓機構為依托進行培訓;各級政府和行業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的培訓,由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進行。
2、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培訓系統
該系統主要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各類人員的培訓。培訓工作在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指導下,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家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有關規定組織進行。國家局負責組織制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負責或委托有關單位抓好中央管理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其他企業各類人員的培訓由所屬省(區、市)和行業主管部門分別負責進行。
中央管理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培訓,原則上由一級培訓機構承擔。省、地(市)、縣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操作資格培訓,按屬地化原則,分別由二級和三級安全生產培訓機構承擔。生產經營單位一般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常識、安全生產技能培訓主要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培訓。沒有培訓能力的單位,可委托有關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3、 社會中介有關人員培訓系統
該系統主要承擔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及其備考人員等的培訓。培訓工作在國家局指導下,依據國家關于中介從事安全生產工作有關人員的培訓考核規定組織進行。國家局負責組織制定培訓大綱及考核標準。
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主要由一級和二級培訓機構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人員和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主要由一級培訓機構承擔;注冊安全工程師及其備考人員,可以由有關普通高校和各級培訓機構承擔。
五、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培訓體系的保障機制
1、 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
我國《安全生產法》、《勞動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是安全培訓體系的基本法律保障。國家局頒布實施的《煤礦安全監察員培訓考核辦法》、《煤炭企業主要經營者安全培訓考核實施意見》、《關于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關于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等部門規章和規定,是安全培訓體系實施和運行的制度保障。
為健全和完善安全培訓體系,還需進一步制定相關配套的法規,如安全培訓管理辦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暫行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安全生產培訓質量評估細則、安全生產培訓信息管理辦法等規章。
2、 培訓組織與培訓機構
按照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國家局組織指導全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監察員、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培訓考核,依法組織、指導并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同時,成立培訓工作指導委員會,保證安全培訓工作科學、規范和有序地進行。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的安全培訓工作;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組織、指導所轄區域內煤礦的安全培訓工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業的安全培訓計劃,指導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工作,保證國家政策的落實;各級安全培訓機構負責承擔安全培訓任務,保證培訓質量;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員培訓,組織各類人員按計劃和要求參加安全培訓,并保證經費投入。
為滿足不同培訓對象的需要,全國設立4級安全培訓機構,實施各類人員的培訓。一級和二級培訓機構由國家局負責組織認定。三級和四級培訓機構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認定,報國家局備案。
3、 師資隊伍與教材建設
各級培訓機構必須按照培訓任務的要求,抓好教師隊伍建設,保證培訓質量。培訓教師實行上崗證書制度。國家局負責一級和二級培訓機構教師資格的認證,各省局負責三級和四級培訓機構的教師資格認證。
煤礦安全監察員、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培訓教材由國家局組織編寫、審定。其他各類人員的培訓教材按市場需求,由中介機構組織編寫,國家局組織教材評比,推薦使用優秀教材。
4、 考核管理
按照“教考分離”原則,國家局和各省局(或受委托的中介機構)、行業管理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對須發資格證書的各類人員要進行資格考核。國家局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員、省級安全生產監察員,以及中央管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指導并監督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考核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各省局負責地(市)、縣級安全生產監察員,以及本省范圍內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有關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一般從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社會中介機構有關人員的資格考核,可根據不同對象和要求,分別由國家局和省局負責。
各級考核部門要根據國家局組織制定的考核標準和考核要求,對須發證人員進行資格考核。考核工作包括制定考核辦法、確定考核內容、提出考核結果、審核資格證書、管理考核檔案。
5、 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是指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對轄區內政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和考核機構,以及有關人員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規和開展培訓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具體包括:
(1) 人員資格的監督,即各類人員培訓考核與持證上崗情況的監督檢查;
(2)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的監督,即對生產經營單位培訓工作的落實,以及其從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要加強對高危行業以及技術落后、勞動密集型的中小企業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監督;
(3) 相關機構及部門職能的監督,即對有關中介機構、安全培訓機構、行業管理部門、各級政府部門,以及本部門上級對下級的監督檢查,以加強其履行安全培訓職責,保證安全培訓考核質量。
6、 信息管理與質量評估
國家局和省局對安全培訓要進行信息化管理,綜合分析,同時制定培訓質量的評估標準,組織開展評估工作。培訓信息和評估結果要有及時通過信息網絡,快捷準確地反饋到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便及時調整和完善有關安全培訓政策。
7、 資金保障
安全培訓資金保障包括4個方面:一是生產經營單位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投入一定經費用于安全教育培訓;二是國家與各級地方政府根據安全培訓工作需要,將培訓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三是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專門用于安全培訓;四是國際援助和社會損助。
通過建立健全我國安全培訓體系及其相關保障措施,可以保證企業安全教育培訓能夠正常有效地開展,不斷提高各類人員的安全素質和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水平,防止和減少生產過程中發現的傷亡事故,促進企業的經濟效益穩步增長。
《勞動保護》 (李生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