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意義
研究探索新時期深化煤礦體制改革,充分發揮煤礦安全監察作用,實現煤礦安全發展,構建和諧社會,
二、主要內容、結論
本文立足于煤礦安全形勢和煤礦安全監察的現狀,以《以人為本順勢而動深化煤礦安全監察體制改革》為題,采用矛盾分析的方法,對當前煤礦安全生產和煤礦安全監察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從馬克思主義以人為本的立場觀點論述了深化煤礦安全監察體制改革的必要性,分析當前深化煤礦安全監察體制改革與國家改革的一致性,提出了整合監察執法機構、實行分級監察、建立獨立安全監察員制度等煤礦安全監察體制改革的方向建議。
三、論文運用的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和方法
堅持馬克思主義以人為本的立場,運用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觀點,運用實事求是、群眾路線的方法,以馬克思主義哲學和毛澤東的實踐論、矛盾論和鄧小平理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依據,采用矛盾分析的方法進行了論述。
四、創新之處
本文創新之處:一是將“以人文本”的“人”外延到既包括廣大人民群眾,也包括煤礦安全監察人員;二是采用矛盾分析的方法分析煤礦安全生產和安全監察中的主要矛盾;三是提出整合國家監察執法機構、建立獨立安全監察員制度的建議。
以人為本 順勢而動 深化煤礦安全監察體制改革
自1999年建立煤礦安全監察體制以來,我國煤礦安全生產形勢取得明顯好轉,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改革的不斷深入,為更好的發揮煤礦安全監察的作用,煤礦安全監察體制必須進行改革調整。本文試圖運用馬克思主義的哲學方法分析深化煤礦安全監察體制改革的必要性,提出改革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方向和建議。。高需求刺激出的高利潤給煤礦安全生產造成的壓力是我國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矛盾。
(6)地方煤礦安全監管不到位,爭利推責。政府“一手管生產,一手管安全”,監管似有還無,缺位勢所難免。同時,地方保護主義盛行,為了發展地方經濟,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往往會忽視國家利益和長遠利益。
實踐證明,建立中央垂直管理的煤礦安全監察體制,可以相對獨立地履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責,加強對地方政府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的監督檢查,加大對企業違法違規生產的打擊處罰力度,這是要解決上述矛盾的有效方法,是安全發展內在規律的必然要求。
(二)我國煤礦安全監察狀況及問題
為解決煤礦事故多發這一安全生產矛盾, 1999年12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印發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104號),文件指出:根據黨的十五大關于加強執法監管部門的精神,從我國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實際出發,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在實行政企分開的基礎上,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改革現行煤礦安全監察體制,實行垂直管理。這項改革要突出重點、先易后難、分步實施,逐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
1.我國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演變
2000年1月10日,隸屬于國家經貿委的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在北京宣告成立,標志著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建立。但是,國家煤監局與國家煤炭工業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雖為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直屬機構,但實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與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雙重領導,部分省級煤監局加掛煤炭工業局牌子,承擔行業管理職能。可以看出,改革的不徹底性。
2000年11月7日,國務院頒布了《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賦予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代表國家行使煤礦安全監察和事故調查處理的權利。
2000年12月23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國家局機構改革和國家經貿委機關內設機構調整方案》(國辦發〔2000〕81號),決定撤銷國家煤炭工業局,組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一個機構、兩塊牌子,進一步理清安全監察與行業管理的關系。
2004年11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意見》(國辦發〔2004〕79號),明確了“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煤礦安全工作格局,建立了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責任追究制度,規定了地方煤礦安全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
2005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升格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成為其下屬的行政機構。
2008年7月11日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印發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01號),將煤礦礦長安全資格和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考核發證工作交給地方政府有關部門承擔,增加了加強對地方政府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的職責。這可以看做是為了理順監察和監管的職能。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從創立伊始的19個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68個區域監察辦事處,發展到目前的27個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76個區域監察分局。
從改革初期的“國家監察、企業負責”到“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逐漸演變成“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社會監督”,再到“政府領導,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社會監督”,煤礦安全監察體制從改革初期的下放管理權,逐漸又回到了政府全面負責的局面。
2.現行煤礦安全監察體制存在的矛盾和問題
(1)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工作積極性受到壓抑是當前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內在主要矛盾。
國家對于煤礦安全生產的要求朝令夕改,急于求成,監察員工作任務重、壓力大;經濟收入與企業人員相比有巨大差距,即便與地方公務員相比,也有一定差距,使監察人員心理失衡、產生較大期望落差;受編制限制,晉升通道狹窄,雖然都在努力工作,但多數人員沒有晉升機會,動力不足;社會認同度差,發生事故后檢察機關溯及以往,無限追責挫傷了監察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2)煤礦監察監管沒有實現有效的分離,煤監機構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是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外在主要矛盾。
煤監機構行使煤礦安全監察職能,其中一項主要職責是對煤礦安全實施三項監察,而地方監管部門對本地區煤礦安全進行日常性的監督檢查。在實際運行中職能交叉、職責不清,造成部門之間推諉、扯皮的官僚現象,削弱了國家監察的獨立性。
2005年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升格后,煤監機構獨立行使國家監察的作用受到抑制,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人員的責難和負面報道日益增多,一方面降低了煤監機構的權威,另一方面嚴重挫傷了廣大煤礦安全監察員的積極性。
(3)煤監機構內部職責不明確,執法力量不足。
全國煤監機構特別是國家煤監局和省級煤監局中行政事務性人員較多,真正從事一線監察執法人員少(約占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中大量富有經驗的煤礦安全監察專員浮在上級機關中處在領導崗位,不從事直接的監察工作;區域性煤監分局除了日常事務性工作外,還要承擔大量的上報材料的工作及接待工作,影響現場監察;有些地方煤監分局管轄方圓數百公里內的煤礦,監察人員與監察任務不相稱,導致監察工作很難奏效。
(4)“三項監察”執法計劃管理不科學。
雖然國家安監總局對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定期監察進行了劃分,但是規定的監察內容交叉、重疊,實踐中難以區分;國家煤監局對年度監察執法計劃批復不及時,直接影響基層計劃的落實;而國家安監總局和國家煤監局在年度內組織大量臨時性活動,對監察執法計劃的落實影響較大。
(5)監察人員的綜合能力不高,業務培訓不足
隨著煤礦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監察要求的提高,煤礦監察員的業務知識水平不能滿足要求,許多新招錄的監察員實踐經驗不足,法律法規掌握不夠。
除了要求煤礦監察員根據自身情況進行自學改善自身知識結構外,煤監機構應當充分利用年度輪訓和特殊培訓,采取理論知識與實例教學、案例教學相結合的方法,有針對性地開展專業知識培訓,拓展安全監察員專業領域,盡快成為“復合型人才”,以適應煤礦安全監察需要。
(6)缺乏監督考核激勵機制。
現行的公務員考核制度對德、能、勤、績四個方面僅有定性評價,沒有量化標準,缺乏科學的考核指標體系和考核辦法。對個人工作業績的評價沒有與個人的獎勵晉級結合起來,評價標準不明確,考核差距不明顯,不能充分反映監察員的真實情況。造成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
(7)煤礦職業健康安全監察力度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