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調查取證行為,查明違法事實,獲取與案件事實相關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實施行政執法,進行調查取證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執法大隊承辦人員、案件審理人員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執法人員在實施調查取證過程中,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條 執法人員對調查取證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聽證或庭審中出示的,應作出明確標記,并事先告知聽證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開方式舉證、質證。
第二章 證據種類
第五條 執法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包括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詢問筆錄? 四、證人證言?
五、視聽資料?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檢查筆錄。
以上規定的證據應當符合法律關于證據的規定并查證屬實后,方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六條 書證是指以用紙、布、木料、塑料、金屬、石塊或其他物品上記載,表達一定思想的文字、符號、圖案等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證據形式。
第七條 物證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狀、特征、質量、規格、標志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證據形式。
第八條 證人證言是指了解案件事實情況的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實情況向執法機構或者執法人員所作的書面或口頭陳述。
第九條 詢問筆錄是指執法人員在進行調查取證時,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證人時制作的筆錄。
第十條 視聽資料和其他電子數據資料是指以錄音帶、普通攝影、x射線膠片、錄像帶、電影膠卷、光盤、電子計算機和其他電磁方式記錄儲存的音像信息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證據形式。
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資料包括:錄音資料、錄像資料、電子計算機存儲的資料以及其他音像、電子資料。
第十一條 鑒定結論是指委托的法定鑒定機構,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行業經驗,對案件待證事實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在科學、客觀分析的基礎上作出和提供的結論性意見。
第十二條 勘驗、檢查筆錄是指執法人員為了弄清一定的案件事實,對于與爭議有關的物證或現場通過進行拍照、測量等勘驗活動,將勘驗結果制成的筆錄。
第三章 調查取證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需要從有關單位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材料的,應當出示市級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協助調查函。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將原件復印、復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證據持有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復印件、復制件、摘抄件、照片與原件相符。
第十六條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復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情況。視聽資料應當附相關話語的文字記錄。
第一條 為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調查取證行為,查明違法事實,獲取與案件事實相關的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安全生產監察執法大隊實施行政執法,進行調查取證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 執法大隊承辦人員、案件審理人員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執法人員在實施調查取證過程中,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條 執法人員對調查取證中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聽證或庭審中出示的,應作出明確標記,并事先告知聽證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開方式舉證、質證。
第二章 證據種類
第五條 執法人員應當依法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證據包括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詢問筆錄? 四、證人證言?
五、視聽資料?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檢查筆錄。
以上規定的證據應當符合法律關于證據的規定并查證屬實后,方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六條 書證是指以用紙、布、木料、塑料、金屬、石塊或其他物品上記載,表達一定思想的文字、符號、圖案等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證據形式。
第七條 物證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狀、特征、質量、規格、標志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證據形式。
第八條 證人證言是指了解案件事實情況的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實情況向執法機構或者執法人員所作的書面或口頭陳述。
第九條 詢問筆錄是指執法人員在進行調查取證時,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證人時制作的筆錄。
第十條 視聽資料和其他電子數據資料是指以錄音帶、普通攝影、x射線膠片、錄像帶、電影膠卷、光盤、電子計算機和其他電磁方式記錄儲存的音像信息來證明案件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證據形式。
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資料包括:錄音資料、錄像資料、電子計算機存儲的資料以及其他音像、電子資料。
第十一條 鑒定結論是指委托的法定鑒定機構,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行業經驗,對案件待證事實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在科學、客觀分析的基礎上作出和提供的結論性意見。
第十二條 勘驗、檢查筆錄是指執法人員為了弄清一定的案件事實,對于與爭議有關的物證或現場通過進行拍照、測量等勘驗活動,將勘驗結果制成的筆錄。
第三章 調查取證
第十三條 執法人員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執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需要從有關單位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材料的,應當出示市級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協助調查函。
第十五條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作為證據,調取原始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將原件復印、復制、摘抄、拍照,并由原始證據持有人簽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確認復印件、復制件、摘抄件、照片與原件相符。
第十六條 執法人員應當收集視聽資料的原始載體。收集原始載體有困難的,可以收集復制件并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等情況。視聽資料應當附相關話語的文字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