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富陽經濟的快速增長,特種設備呈現出分布廣、增長快、變動頻繁的特點,到目前為止,我地在用特種設備共有11432臺,特種設備監察工作面臨的形勢日趨復雜,監察難度越來越大。盡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經過多年艱苦努力,取得了不錯的成績,但仍然存在著安全水平偏低、社會環境不理想、安全管理基礎措施和手段落后、科學技術裝備不足等多方面的問題和差距。由諸多原因導致的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總量仍居較高水平。其主要原因在于法規體系不夠完善、監督管理機制不夠健全、科學技術不夠發達、企業安全主體意識不夠強烈以及必要安全投入不能落實等。主要體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一、法律層面
特種設備法律體系應包括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等,缺少哪一部分都是不可行的。目前,就特種設備而言,存在著立法滯后,法規體系不夠完善。一些安全技術法規,都是20世紀90年代才正式頒布,與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規、規范、標準體系還相差甚遠。與工業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立法的層次還不高,還沒有專門的法律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與管理予以規定,監督力度明顯不夠。目前,我國安全生產管理的軟肋就是刑事責任追究的缺失。由于刑事責任的追究只有法律才有權設定,在我國刑法法典中,尚沒有專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生產刑事追責條款,不能有效推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開展。境外特種設備違法制造、無證使用都是犯罪行為,可以在罰款的基礎上并處以監禁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我們可以參考一個例子,那就是交通違法行為,如果一個人無證駕駛摩托車,交警可以對其進行拘留7天等措施,而反觀我們的司爐工無證操作,卻一般只對企業進行處罰,對其無證操作人員本身處罰過輕,顯然操作人員就明目張膽,也就導致了特種設備無證操作人員的大量存在。那么我們看看,同樣是無證操作,所產生的安全后果孰輕孰重呢?無證駕駛一輛摩托車所產生的交通危害,一般情況下最多死傷1~2人,但是無證操作鍋爐一旦發生爆炸,那死傷何止1~2人呢。從產生的后果來看,無證司爐要比無證駕駛來得更加嚴重,而處罰卻來得輕之又輕。涉及安全的要求一定要有刑事責任追究才能具有威懾力,否則僅靠行政法規和規章所設定的行政罰款永遠也不能徹底解決問題。
二、監察模式
當前對特種設備設計、制造、檢驗檢測等環節的全過程安全監察,動不動就是日常巡查、全面檢查、安全大檢查以及專項整治。但是由于特種設備種類多、數量大,特別像我市這樣一個經濟發達地區,擁有大量私營企業,一個縣級市擁有在用特種設備數量超萬臺,且每年遞增,而監管人員卻一直只有寥寥數人。受人力、物力、財力的客觀限制,按要求對設備進行日常巡查和檢查已經成為不可能,安全監察機構往往只能通常選擇一定的重點,頂多為了遏制事故發生,組織開展專項整治,使得專項整治一年比一年多。但是從實踐看來,這種方法是治標不治本。要從根本上遏制事故上升的趨勢,就必須依靠科學的管理,對設備進行分類監察,因為即使是危險性較大的設備,根據各種設備的不同特點,管理的重點也應有所側重。然而,我們現在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都搞一刀切,例如不分企業大小和設備多少都要建立操作規程、組織體系,應急救援預案、操作人員,試想一下,一個企業假如只有一臺小小的餐梯都要建立這樣和那樣的制度,要這樣那樣的操作人員、管理人員等等這樣的監察顯得有限過于呆板。分類監察就是根據設備的安全綜合等級,對特種設備進行分類,對不同等級的特種設備采用不同的監察方法和措施,抓主抓重,監控住重點,管好一般,下放要求比較低的。當然分類監察必須建立一定的規章體系,完善特種設備分類監察體制,分類監察的目的是提高安全監察的效率和有效性,其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是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安全監察不等于安全監管
前文,我一直沒有提監管,都是以監察代之,我覺得特種設備不應該搞監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有29處用到“安全監察”這個詞,完全沒有出現“監管”一詞,為什么到了底下所有的文件都變了味了。古人以水為鏡,“監”就是一人彎腰,睜大眼鏡,從器皿的水中照看自己的面影。本義:監督,察看督促。意指監視、督察。《行政監察法》中的“監察”一詞的意思是行使職權的體系外強制性監督檢查行為,即對某一組織的全面性、法定性監督檢查。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監察不等于管理,監察不等于監管,監察與行政監督管理是有區別的。我們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安全監管是有著本質的區別的。一個強調監察,一個注重監管,一字之差,導致我們平常的工作是有側重點,我們注重的是“察”,他們強調的是“管”。可是,目前我們所做的特種設備工作都有意無意的喜歡傾向與“管”。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使用單位就是特種設備的主體責任單位,我們監察機構需要做的是通過監察行動去監督企業落實主體責任的執行情況,而不是代替企業去承擔這個主體責任。特種設備監管責任重大,但是事故又不能避免,所以安全是不可能通過政府的監管行為而消失的,我們政府的監管行為往往只能盡量避免事故發生而已,特種設備安全歸根到底是企業自身自律的結果,政府的監管如果沒有企業的自律,往往是不可行的,我們的食品安全現在提倡這樣一個觀點,食品安全不是靠政府管出來的,而是靠企業自律產生的,這樣的理念和新思想也值得我們應用到特種設備當中來,特種設備也不是靠政府管出來的,是靠企業自身的安全意識和責任的,如果我們的特種設備監管職能能夠從管理走向治理,從而實現政府職能的創新,我想那應該是有所創新的。
四、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基層建設
我市目前設備多,人手少,質監系統的人員分配只是與當地人口密度來劃分,而不是按照經濟總量和設備數量的多少因地制宜的進行綜合調配。上頭千根線,下面一根針,而鎮一級又沒有質監系統的分支機構。即使鄉鎮有安全協管員,那也不是本部門的人員,很多情況下只是形同虛設,安全生產追究責任又這么嚴峻,很多協管員根本不想做我們質監部門的事情,況且這樣做又有一個弊端,就是使得我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不能完全理順,相關部門安全監督監察管理職責不清,政出多門,工作交叉等現象。安全監察的法律、法規不能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出現問題和事故相互推諉,責任難以落實,嚴重影響安全監察工作的有效性、統一性。所以應該加大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支持力度,安全監察本身重點就是在基層,要調整充實縣(區、市)基層安全監察機構、人員、經費,完善考核獎勵制度,確保安全監察人員隊伍相對穩定;實行監管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建立完善對鄉(鎮、街道)質管員網絡。按照總局《評價規則》規定:每千臺設備設立一個安全監察員。在現有基層質監所的基礎上,統一在各鄉(鎮、街道)增加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屬地責任,并至少配備2名專(兼)職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類似工商部門的工商所,或者類似公安部門的交警中隊,把監察、執法統一在一起,形成合理,整合質量監督和特種設備監察的力量。建立完善對基層質監所安全監察員的教育培訓、考評機制,切實提高隊伍的責任意識和監管能力,
其次是我們要加強后勤保障機制,目前我們對“三非”設備的取締和強制拆除沒有有力的后勤保障。對于企業違法使用設備的情況按照《條例》進行處罰一般只停留在罰款上,罰款完后部分企業不一定主動或者及時地拆除非法設備,往往安全隱患繼續存在,有些企業存在僥幸心理想只要罰了款就可以用了,這樣反而加劇了安全監管的責任和任務,與我們的安全監察的宗旨背道而馳了,這個時候就需要我們用強制手段進行拆除,那么問題也出來了,首先,《條例》對強制拆除沒有很好的進行調整,對于具體的拆除措施等沒有很好的進行規范,比如說誰有資格拆,那些人可以拆,拆除的時候遇到問題怎么處理等都沒有很好的進行規范;其次就是沒有政府層面上的強制拆除隊伍,沒有政府層面的有力的后勤保障體系,一般要借助民營企業的力量,但是民營企業是否有拆除的資質問題一直都困擾著執法者,民營企業拆卸過程中產生安全事故的責任問題也一直困擾著執法人員。去拆除的民營企業一般是該類設備的制造企業,但是往往這些企業在一個縣及市很少甚至一家制造企業都沒有,更何況我們現在有8大類特種設備,在這樣的情況下,強制拆除的成本就大大增加,所以強制拆除又往往是一句空話,很多法律規定往往成為一種擺設,紙上談兵。
五、關于特種設備宣傳。
目前,我們的宣傳方式主要是培訓一些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以及操作人員等等,或者在電視媒體播放一些宣傳資料等。但是從來也沒有見到過國家層面或者說是國家級媒體機構對特種設備進行廣泛、系統、細致的報道和宣傳過。從來也沒有類似消防的救援的紀錄片,也沒有公安方面的影視劇作品,沒有大型的特種設備宣傳晚會等、小品等,更加沒有系統介紹特種設備的宣傳片、動畫作品問世,沒有事故調查、應急救援的影像資料、視頻等。僅僅靠地方質監部門的小規模的宣傳,沒有形成國家級的宣傳聲勢。都是地方的小打小鬧,有些百姓甚至地方官員一旦看到電梯還不知道是哪個部門監管的,電梯還要操作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