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作為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主體法規,是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監察人員依法監察、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據,是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行為規范。《條例》內容豐富,覆蓋面廣,涉及較多的是有關行政處罰的條款,并設立了專章,條款之多在其它行政法規中是少有的。因此,正確理解這些行政處罰條款和實施行政處罰,是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監察人員搞好行政執法的關鍵。
??? 1? 行政處罰的作用
?? 政處罰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對違法行為實施的一種懲罰。《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規定行政處罰,目的在于改正和糾正安全違法行為,消除事故隱患,保障煤礦安全,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主要作用是:
??? (1) 規范煤礦建設行為。煤礦建設工程設計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其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其竣工或設入使用前,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驗收。
??? (2) 規范煤礦生產行為。煤礦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礦井使用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促進煤礦生產規范化、制度化。
??? (3) 保護職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礦井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礦長必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煤礦職工上崗作業前,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和培訓;嚴禁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必須及時采取措施。
??? (4) 加強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煤礦發生事故,必須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地向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不得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不得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不得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 2? 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處罰的主要內容
??? 《條例》規定了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責令停產整頓、吊銷采礦許可證、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等多種行政處罰。另外,《條例》還規定了在檢查中發現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可以做了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責令限期改正或者達到要求、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等現場處理決定;發現煤礦進行獨眼井開采的,責令關閉。行政處罰的內容涉及煤礦安全監察的方方面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1) 煤礦建設階段的行政處罰。一是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必須經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否則,給予吊銷采礦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二是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峻工或投產前,必須經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驗收合格,否則,給予責令停止生產,處5~10萬元罰款,吊銷采礦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 (2) 煤礦生產階段的行政處罰。一是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 施和條件不符合安全標準、規程和技術規范的要求,限期達不到要求的,給予責令停產整頓、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吊銷采礦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二是煤礦作業場所未使用專用防爆電器設備、專用放炮器、人員專用升降容器或者使用明火明電照明,限期不改正的,給予責令停產整頓、處3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三是煤礦未依法提取或者使用煤礦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或者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限期不改正或者不立即停止使用的,給予5萬元以下罰款、責令停產整頓的行政處罰。四是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安全標準的,責令停止作業,否則,給予責 令停產整頓的行政處罰。五是煤礦擅自開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責令停止作業,否則,給予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吊銷采礦許可證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