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礦安全監察工作要遵循科學性和規律性
煤礦安全監察隊伍的組成起點高,要求嚴。僅注重一般要求不行,要注重把握科學性和規律性。煤礦生產條件復雜,但影響安全的因素都有其規律性,這是煤礦戰線上的職工經過若干年探索得來的。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及《煤礦安全規程》就是這些規律的結晶。提高執法水平就是要整合貫通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內涵,理解得深一點,透一點。在執法檢查中只注意一個采煤工作面,一個掘進工作面或一個系統不行,要注意他們之間的關系,即人的因素、物的因素和環境因素。一個采煤工作面,一個掘進面都與他周圍的場所有關密切的關系。僅就一個掘進面而言,它可能是符合規程要求的,但與周圍的場所環境聯系起來,它就有可能不安全了。就人的因素而言,事故的發生有其規律性,一般節假日,雙休日和夜班發生事故的概率較大。我們在檢查時要注重煤礦規章制度中是否注意了這些時間段的安全管理工作。在一段時間,淮南小煤礦連續發生6起提升運輸事故,死亡7人。在沒有安裝乘人設施前,沒有這方面的事故,安裝乘人設施后,培訓和管理沒有跟上,事故頻發。在安全監察時要把握好“管理,裝備,培訓” 三并重原則。對某一方面的漏洞要及時下達執法文書,避免類似事故的重復發生。煤礦各生產系統越簡單越科學,這符合事故發展的一般規律。《煤礦安全規程》要求“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在監察時要注意生產系統的簡化。系統工程學告訴我們,系統越復雜,故障率越高,抗災能力越低。在煤礦的某一局部,通風設施很多,這說明系統就很復雜,發生突變時必然造成事故的擴大。所以,我們在監察時要把握好這一原則。
2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要注重原則性和靈活性的統一和效果
煤礦安全監察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我們的執法依據,是剛性的,我們沒有改變權,只有無條件的執行,這是我們的神圣職責。前一段時間,在煤礦深化安全整治工作中,我們要求小煤礦完善雙回路供電系統,垂深超過50m的行人巷道裝備機械運送人員的設施,安裝備用風機,施工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有瓦斯涌出的煤巖巷道安裝瓦斯斷電儀,高瓦斯礦井安裝瓦斯監控系統,配備自救器等等;國有重點礦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井下架線電機車問題,膠帶機非阻燃問題等等,我們都及時下達了執法文書,要求限期整改。這些都是《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是原則性的。對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要堅決向政府下達關閉礦井的執法建議,這也是原則性的。但也要注意靈活性,注重效果。如:超能力生產問題,如果核定能力為300萬t/a,實際生產能力為301萬t/a,就不能算超能力生產;在井下發現個別折梁斷現象,個別棚腿腿窩深度不夠等等就不需要下達現場處理決定書;但對1臺開關少1顆螺絲,就是失爆問題,必須堅持原則,要求立即整改,凡事要有個“度”。如何處理好原則性和靈活性的關系,靠加強學習,不斷總結和探索行政執法的規律,把握住要害問題,總攬全局。
3采取多種監察執法形式增加互補性
就煤礦安全監察隊伍的自身結構而言,有共缺陷,受專業限制,每個人不可能全面掌握煤礦安全的一般規律。目前采取劃片重點監察的形式。2~3人1組,負責某1片區的煤礦。2003年4月開始,我們要求監察員駐礦監察,片區檢察員全面掌握煤礦各生產系統的狀況,重點監察的隱患和問題。每位檢察員對監察的礦井要做到心中有數,要有幾個放心不下的問題深深的烙在自己的腦子里,跟蹤監察,重點監控。關鍵的是瓦斯抽放、防突、“三下“開采等,要盯住不放。
1個人、1個單位的力量是有限的。煤礦安全監察執法需要采取多種形式。地區互查,新老區互查,片區互查,大小礦互查。這些形式可以借鑒他人的經驗,為我所用。專項監察可以改善監察員的知識結構。舉辦各種培訓班可以提高宣傳員的業務水平。同地方政府的有關部門的聯合執法,可以溝通情況,提高工作效率。利用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可以提高執法效果。典型事故在新聞媒體上曝光后,可以警示更多的煤礦引以為戒。定期同煤礦安全人員召開座談會,可以共同探討事故隱患的整改方案。現在我們每季度同礦業集團召開1次聯席會議,通報安全情況,達成共識。但同地方政府、國投新集公司的定期通報會還不夠。同煤礦安全信息員、廉政建設監督員的座談會很少。應該利用好這種有效的形式。煤礦安全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群策群力,眾志成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