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安全監察對象,主要是企事業單位,也包括國家法規中所確定的負有勞動安全職責的有關政府機關、企事業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等。
勞動安全監察的任務,主要是對上述被監察對象履行勞動安全職責和執行安全生產法規、政策的情況,依次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揭露存在的問題和偏差,糾正和懲戒違章失職行為,以保證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規的貫徹執行,保護職工的安全與健康,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
勞動安全監察機構必須依法監察,即:①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的設置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范的要求,監察機構的活動必須符合國家法規確定的職責權限,不失職、不越權;②國家監察是一種執法監察,即主要監察遵守和執行國家法規、政策的情況,預防和糾正違反法規、政策的偏差,它不干預被監察對象內部執行法規、政策的方法、措施、步驟等具體事務,也不代替被監察對象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③進行監察活動時,必須依據實體法的規定(包括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并遵守程序法的有關規定。
安全監察機構的主要職責和權限如下:①監察經濟管理部門、生產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②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中有關勞動安全衛生內容的設計進行審查和竣工驗收;③參加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科研成果、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鑒定,對勞動條件、勞動環境進行檢測和評價,對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評價;④對特種防護用品、特種設備和危險性較大的機械設備等工業產品進行安全衛生審查、鑒定、檢測、認證,監察其按國家法規標準進行生產的情況;⑤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和處理,提出結論性意見;⑥對違反安全生產法規的生產管理部門、企業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者,有權予以經濟處罰或停工、停產整頓等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對其主要責任者和領導人,可給予經濟處罰和提出處理建議,造成嚴重后果、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⑦對勞動安全監察人員、有關干部、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