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行政執法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定程序,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適用于特定對象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消除安全隱患、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有效途徑。隨著國家安監總局15號令《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頒發,各級安監部門積極貫徹落實,制訂了切實可行、便于操作的各項規定,狠抓了規范執法,嚴格依法行政,執法質量和服務水平都有較大幅度地提升。但其中也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些監督執法人員素質不高,以言代法,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等現象不同程度存在。本文就當前安監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進行簡要的探討:
一、當前安監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行政干預。部分地方政府“重經濟效益、輕生產安全”的情況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先上車、后買票”導致一些不合格的項目匆匆上馬,甚至個別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單位仍然生產或營業。由于受到政府的干預,應當責令停產停業整改或應給予的處罰無法執行,致使許多單位出現安全隱患時直接去尋求政府的支持,而忽視了對安全隱患的整改。
(二)濫用職權。濫用職權在安監行政執法中主要表現為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極個別執法人員出于不正當目的的考慮,利用行政處罰幅度較大的特點,在處罰時故意抬高處罰的額度,事后又無原則的降低處罰標準,隨意行使自由裁量權,同樣的違法事實和情節,處罰畸輕畸重,造成違法情節輕重與行政處罰力度不相當。另一種行為是將執法行為與經濟指標掛鉤,個別安監部門內部制定罰款指標,將罰款收入與執法人員的工資收入、福利分配掛鉤,嚴重損害安監執法部門的形象。
(三)消極執法。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一部分安監執法人員應作為而不作為,或者是有作為但沒有完全作為,沒有合理作為;對一些執法難度大、取證不易,執行也不容易到位的違法案件,往往不愿辦理,對容易引起爭議的執法工作,縮手縮腳、推諉扯皮。
(四)以罰代改。一些安監部門對于查明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管其性質有多惡劣,后果會多嚴重,都不予考慮,似乎只要罰了款,走完處罰程序,就萬事大吉了,結果是隱患并未整改,危險依然存在。
(五)程序違法。如一些安監部門讓無執法資格的人參加執法活動;部分執法人員未對相對人充分告知權利義務,未賦予相對人陳述申辯的權力;一些處罰案件未充分收集證據,便輕率作出違法事實的認定……。
二、安監執法工作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主導地位意識不強。《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安全生產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但在實際工作中,地方政府未能真正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能,“無意識的放棄”法律地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僅停留在口頭上、表面文章上,考慮更多的是財政稅收、人員就業、社會穩定、招商引資環境等因素,使用行政手段干擾安監行政執法工作,導致安監執法“權法錯位”。
(二)執法人員整體素質不高。安全生產監察機構組建時間大多不長,多為原從事管理工作或是剛招錄的人員,大部分人員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相對欠缺;當前體制下進人機制上的制約,安監執法人員的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專業結構也都亟待提高。
(三)執法指導思想不端正。部分執法人員特權思想嚴重,對群眾缺乏感情,在執法中總是以管理者的姿態出現,缺乏服務意識、人權意識;還有一些安監執法部門將行政執法行為作為謀取經濟利益的手段,以收費和罰沒收入作為經費的主要來源,將執法行為和執法者自身利益掛鉤,造成執法行為和執法目的嚴重背離。
(四)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目前,安監行政執法的監督工作還不夠規范,在執法監督機構設置、執法監督制度建設、執法責任追究的落實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三、加強和改進安監執法工作的措施建議
(一)加強宣傳,提高全民安全意識。提高安全意識是解決安監行政執法中許多現存問題的有效手段。通過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和法律意識,特別是要提高各級領導和企事業單位領導的安全法律意識,使他們自覺維護和督促安監行政機關正確行使行政執法權。要進一步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把責任層層分解,把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到實處,形成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在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經濟建設無疑還會處于社會發展的核心地位。要避免經濟發展對安全生產的沖擊,必須從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擺正安全生產和經濟發展的位置。
(二)抓好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安監法律體系不斷健全和完善,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關鍵是要看執法人員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法律知識水平如何。為此,各級安監部門要建立業務培訓,考核制度,進一步落實持證上崗制度,定期組織業務培訓,使安監執法人員能熟練掌握常用的現行安全生產領域的法律和法規;熟練地制作和使用各種法律文書;同時,及時組織考核,從而提高整個執法隊伍的業務素質。
(三)強化監督,完善執法監督機制。一方面要完善內部監督機制,建立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和重大案件備案制度等,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將行政執法責任具體落實到每一個部門、每一個崗位和每一個執法人員,明確每一個機構和領導干部及執法人員的責任,同時充分發揮有關法制、紀檢組織的監督作用,對執法人員進行紀律束縛,要在安監行政執法隊伍中建立淘汰機制和競爭機制,對那些以執法謀私、吃拿卡要、損害安監執法隊伍形象的典型,予以嚴肅處理和清理出安監執法隊伍;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外部監督機制,深入推行政務公開,向全社會公布執法依據、執法程序、投拆舉報電話,接受管理相對人的監督,接受安監主管部門和其他上級部門的監督,接受司法機關和社會輿論的監督,同時還可以通過從各個層面聘請監督人員,采取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定期向社會征求對執法工作的意見,從而促使安監行政執法工作的公平、公正開展。
(四)理性執法,規范自由裁量標準。安監行政執法過程中需要理性,特別是需要理性地處理好自由裁量權行使的問題,在運用法律賦予的“自由權力”時,客觀地需要理性行使、合理運用,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正當,應當符合事實本身的情況要求,不得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原則、精神的要求等。根據行政處罰法定、相當、比例等原則制定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具體實施辦法和指導性意見。將所有涉及到行政執法人員可以自由裁量的事項全都找出來,并對照相應的法律條款,逐項進行細化、規范,以進一步約束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空間”,使其自由裁量的依據更加充分、可靠,自由裁量的結果更加客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