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執行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其他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情況實施監察。
(2) 煤礦建設工程設計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要求。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施工。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設計,應當自收到申請審查的設計資料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簽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見,并書面答復。
煤礦建設工程竣工后或者投產前,應當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其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和條件進行驗收,應當自收到申請驗收文件之日起30日內驗收完畢,簽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見,并書面答復。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監督煤礦制定事故預防和應急計劃,并檢查煤礦制定的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的措施及其落實情況。
(3)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礦井通風、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塵等安全設施和條件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或者責令限期達到要求。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進行獨眼井開采的,應當責令關閉。
(4)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作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限期改正;有關煤礦或其作業場所經復查合格的,方可恢復作業:
①未使用專用防爆電器設備的;
②未使用專用放炮器的;
③未使用人員專用升降容器的;
④使用明火明電照明的。
(5)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礦井使用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①未依法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
②未設置安全生產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人員的;
③礦長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的;
④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⑤分配職工上崗作業前,未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的;
⑥未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6)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發現煤礦作業場所的瓦斯、粉塵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的濃度超過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煤礦擅自開采保安煤柱的,或者采用危及相鄰煤礦生產安全的決水、爆破、貫通巷道等危險方法進行采礦作業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作業,并將有關情況報告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7)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發現煤礦礦長或者其他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發現工人違章作業的,應當立即糾正或者責令立即停止作業。
(8)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照規定責令煤礦限期解決事故隱患、限期改正影響煤礦安全的違法行為或者限期使安全設施和條件達到要求的,應當在限期屆滿時及時對煤礦的執行情況進行復查并簽署復查意見;經有關煤礦申請,也可以在限期內進行復查并簽署復查意見。
(9)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依照規定責令煤礦立即停止作業,責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儀器、儀表、防護用品,或者責令關閉礦井的,應當對煤礦的執行情況隨時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