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安全監察是電力安全監察人員職責范圍內的一項重要工作。這是因為,在從事與電力有關的工作中,為了確保人身、設備安全,除了許多技術保證措施我,還要有組織措施來保證。這些組織措施主要以各種規章制度和管理工作來體現。但是,僅有技術措施和組織措施的規定還不行,還要靠人去執行。在生產現場,對這些安全組織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執行得嚴格、正確、完善,生產全過程的安全就有切實的保證;反之,就有可能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甚至發生事故。雖然對于從事現場生產的人員,從他們的主觀愿望來說,誰也不愿意出事故,可是,生產實踐證明,總是有人主動地或被動地、有意識地或無意識地出現一些違章的行為。這些問題往往并不是人力克服不了的困難,而是人為而不為。這就要求安監人員實施現場監察來加以防止。數十年來的安監工作經驗證明,現場安全監察搞得好與不好,效果不大一樣。一些安全水平較好、安全生產形勢較穩定的單位,除了管理較規范外,在現場監察方面往往也積累了許多好的經驗。而在一些出事故的現場,往往可以發現那里的現場安全監察較薄弱;或者沒有進行;或者僅僅形式一下,不深不細,發現不了問題;或者雖發現問題,又不敢得罪人,存在種種問題。
在實施現場監察中,有不少領導和職工,甚至有的安監人員自身對“監察”與“監護”兩者的職責、內容分不表。有的班組在召開班前會時,工作負責人只布置工作任務、分工、交通、后勤等的安排,而把安全措施的交底讓班組安監員去做。有的安監員在現場監察中只注意安全帽戴不戴、接地線掛不掛、安全帶系不系,有的安監員甚至成了“專管”,所有現場安全措施都由他去考慮、安排、裝設和檢查,工作負責人對此不聞不問,有的單位在遇到一些較大工程(例如年度大修、母線停電、主變吊芯等)時,往往在現場既有現場安監員(或班組安監員)、又有工區(車間、場、隊)安監員,甚至連安監科(處)的人員全都到齊。這樣一來,一旦事前協調工作稍不完善,就有可能使這三級安監員之間,以及工作負責人(包括現場總指揮、總負責人)與三級安全員之間的分工不清。遇到違章現象誰都有發言權,也可能誰都不去管(工作負責人會認為現場有那么多安監員,應由他們去管;下級安全員會依賴上級安監員;而上級安監員則會認為這是安監員管的,有意無意的形成了“都不管”)。因此,在實施現場監察中,各司其職,協調配合是十分重要的。
在現場,安全措施的交底、布置、檢查,個人安全用具的正確使用等都都應該是工作負責人(監護人)的安全職責,屬于“監護”的內容。《變電安規》3.2.17.2條關于工作負責人(監護人)的安全責任的事,c、d、e三款就已經說清楚了這個問題。而對于履行現場安全監察職責的安監人員,對這些內容當然也有權檢查、監督。但這只是安監人員的權力,而不是他們的責任。安監人員一旦發現了這類違章現象,也就反映出了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或違章者沒有履行自己的責任。是這些人過失,而決不是現場安監人員的責任。在現場,不論此類違章現象多么嚴重或頻發,只能反映組織者和違章者的安全意識不強,而不能由此而輕率地對現場安全監察人員的工作下“監察不力”的結論。
在現場,查出違章的現象,既是壞事,也是好事。說它是壞事,是因為它反映了現場的安全管理還有漏洞、還有差距,也就是說還存在事故的隱患。說它是好事,是因為這些壞事畢竟被及時查出、及時制止,從而消除了事故隱患,提高了安全水平。查出問題越多,反映現場監察成效越大,而違章部門安全管理水平越低,安全第一責任者越沒有盡到應負的安全責任。
關于現場監察的對象,掌握的原則及主要內容和要求,可歸納如下:
一、現場監察的主要對象
(1)重點監察。對一些重大的操作,重大的檢修、施工、試驗工作,危險性大的作業,重大的安全隱患和問題的整改,必須到現場監督檢查。
(2)現場檢查。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的對生產現場、基層單位和生產班組的安全檢查。
二、現場安全監察需遵循的主要原則
(1)經常性原則。為保證現場安全監察工作有實效,就必須經常深入生產現場。
(2)預防為主的原則。現場安全監察要貫徹“預防為主”的思想。安監人員要對現場安全生產的薄弱環節、關鍵環節心中有數,實行超前監察,預防把關,防患于未然。
(3)動態監察的原則。現場安全監察要注重在生產活動的動態過程中,發現并監督有關部門解決各種安全問題。
(4)全過程監察的原則。要對生產活動的全過程實施監察,特別是要抓住過程中的主要環節和關鍵點予以重點監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