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2月1日,《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條例》頒布實施之后,大量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落在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的身上,各級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要抓住機遇,為實現監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權威性,監督的職責要從“服務型”向“執法型”轉變,以新的理念指導工作,對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條例》明確了建設活動各方主體的安全責任。建設單位在工程建設中居主導地位,監理單位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重要保障,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中處于核心地位。加強對建設活動各方主體行為規范的安全監督,是建設安全生產的重要保證。
一、 建設單位的行為規范
長期以來,對建設單位的監督管理一直不夠重視,建設工程安全責任也未明確,但鑒于建設單位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它的行為對建設工程安全行為有重大影響,《條例》明確了建設單位的安全責任。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要求,監督的重點內容:
1.遵循公開、公正、平等競賽爭的原則,嚴格工程的招標投標制度,應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2.工程實行總承包制度,禁止工程肢解發包。
3.施工現場及相鄰建筑物、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對施工單位做好施工交底。
4.工程概算時,保證施工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費的落實。
5.針對由多個承包單位施工的工程,對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具備統一協調管理的有效措施和手段。
二、監理單位的行為規范
傳統概念上的監理行為是對建設工程質量、進度、造價等進行全面控制,不承擔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責任。《條例》出臺,明確了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責任,主要體現在:
一方面監理單位有責任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其專項工程施工方案進行審查,應當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另一方面在監理過程中,監理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組織施工,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甚至暫停施工。
三、施工單位的行為規范
建設工程的施工是工程建設的關鍵環節,施工現場的復雜性和特殊性決定了建設工程的施工安全需要有針對,制度和措施。監督的重點內容:
1.從事建設工程及其專業工程的施工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承攬工程。依法分包的工程,施工前應當簽定總分包施工合同,并制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安全生產責任。
2.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安全技能的培訓,以提高職工的安全意識。對于機械操作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做到持證上崗。
3.對危險性大、專業性強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工程安全施工方案,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查同意后實施;施工前對作業人員進行施工安全技術交底。
4.執行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開展生產的監督檢查,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現象。
5.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必須具有規定的生產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等有效證書。
6.施工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必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7.保證辦公、生活設施的安全使用,控制施工噪音、粉塵等環境污染,提高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水平。
8.為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安全生產人命關天,不僅關系到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而且關系到國家經濟的全面、穩定、可持續發展。各安全監督機構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以人為本,強化依法安監的理念,規范市場主體安全生產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