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煤礦是我國煤炭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行業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煤炭工業管理體制實行重大改革,建立起全國統一、垂直管理的煤礦安全監察和行政執法體系的新形勢下,如何強化鄉鎮煤礦的安全監察,筆者就此問題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鄉鎮煤礦是煤礦安全監察的重點對象
自80年代以來,我國鄉鎮煤礦異軍突起,無論是產量還是礦井數量,其發展都十分迅速,很快形成規模。以江西省為例,1978年鄉鎮煤礦產量只有370萬噸,1994年達到1242萬噸,上升了3.3倍。1997年,國家實行關井壓產前,江西鄉鎮煤礦的產量已占全省煤炭總產量的60%。
然而,鄉鎮煤礦的迅猛發展也產生了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與國有重點礦相比,鄉鎮煤礦普遍投入不足,生產技術落后,安全設施缺乏,粗放經營,人員素質低,安全意識差。目前,鄉鎮煤礦依然存在無證非法開采和獨眼開采等問題,嚴重危害和威脅著煤礦工人的生命安全。因此,煤礦安全監察應把鄉鎮煤礦作為重點,實行依法重點監察。
二、強化鄉鎮煤礦安全監察必須建立嚴密廣泛的安全監察網絡
建立嚴密廣泛的安全監察網絡,是強化鄉鎮煤礦安全監察的必要手段和有效途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1.建立起嚴密的安全監察信息快速反映渠道和傳遞網絡。為防止鄉鎮煤礦瞞報、私了事故現象,依法監察處置逃避安全監察和行政執法的行為,杜絕非法辦礦、無證開采和關閉、取締礦井死灰復燃,必須建立起嚴密的安全監察信息渠道和網絡,保證對鄉鎮煤礦事故進行準確統計。如在各產煤縣、鄉鎮設立安全監察站點,公布舉報電話及舉報聯系單位、部門,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鄉鎮煤礦辦礦數量、礦點及事故發生情況進行全方位監管。
2.盡快建立起一支專兼結合的安全監察隊伍。目前煤礦安全監察執法依據有《煤炭法》、《煤炭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然而全國煤礦安全監察體系和安全監察執法隊伍的建立卻剛剛起步。《煤礦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執行煤炭法、礦山安全法和其他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安全標準、行業安全標準、煤礦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范的情況實施監察。”鄉鎮煤礦點多面廣,給安全監察執法帶來很大難度。因此,盡快建立起一支專兼結合的煤礦安全監察隊伍顯得尤為緊迫和必要。
3.建立起行之有效的事故責任追究機制。建立嚴格的事故責任追究機制,是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強化鄉鎮煤礦安全監察的可行而且有效的手段。鄉鎮作為一級政府,對加強鄉鎮煤礦管理承擔著義務和職責,對貫徹執行《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同樣有義不容辭的責任。鄉鎮煤礦發生重特大事故或事故連續不斷的,對所在鄉鎮直接負責的鄉鎮長等主管主人員應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或處分。在建立責任追究制中,必須妥善解決好對事故責任追究與干部管理權限二者之間的矛盾和協調問題。各地各部門在干部管理中必須嚴格執行煤礦安全監察部門作出的責任人員的處分處理決定。
三、監察與管理相結合、引導依法辦礦、合理保留的鄉鎮煤礦優化辦礦條件,提高辦礦水平,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
鄉鎮煤礦事故多發的主要原因是安全投入不足,生產系統不健全,安全裝備基礎差,不能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要使鄉鎮煤礦減少事故、安全生產。關鍵在于合理布點,減少礦井數量,優化辦礦條件,提高礦井規模和安全裝備水平,實現集約化生產,增強其總體素質。
目前,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局分別加掛了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工業局或行業管理辦公室這一機構,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雙重管理的體制,在行使安全監察職能的同時,還有行業管理職能。因此,要堅持監察與管理并重,結合安全監察和關井壓產等工作,著力引導依法辦礦、合理保留的鄉鎮煤礦優化礦井安全裝備,完善生產系統,提高礦井抗災能力。江西通過關井壓產工作使鄉鎮煤礦數量的由5007個下降到1277個,平均單井年生產能力由過去的3000噸提高到1萬噸以上,煤炭生產許可證持證率達到94.45,采礦許可證持證率達到100%,鄉鎮煤礦整體素質有較大提高,抗災能力增強,事故率明顯下降。
目前,2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礦安全監察局分別加掛了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工業局或行業管理辦公室這一機構,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雙重管理的體制,在行使安全監察職能的同時,還有行業管理職能。因此,要堅持監察與管理并重,結合安全監察和關井壓產等工作,著力引導依法辦礦、合理保留的鄉鎮煤礦優化礦井安全裝備,完善生產系統,提高礦井抗災能力。江西通過關井壓產工作使鄉鎮煤礦數量的由5007個下降到1277個,平均單井年生產能力由過去的3000噸提高到1萬噸以上,煤炭生產許可證持證率達到94.45,采礦許可證持證率達到100%,鄉鎮煤礦整體素質有較大提高,抗災能力增強,事故率明顯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