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在垂直管理的煤礦安全監察體制中,處在執法最前沿,是執法的主力軍。認識辦事處的執法特點,對搞好安全監察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一、辦事處的執法地位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執法機構所履行的職能必須是法定的職能。根據國辦發[1999]104號文件規定,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承擔現由勞動部門負責的煤礦安全監察職能,辦事處為其派出機構,在其領導下,負責劃定區域內煤礦安全監察和執法工作。現行法律如《煤炭法》、《礦山安全法》中規定的勞動部門的法定職能,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可以作為獨立的執法主體予以承擔。而辦事處作為派出機構,由于沒有授權,不具有獨立的執法主體資格,其執法依附于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執法職能,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應該以省級安全監察局的名義發出。
二、辦事處的執法權限
辦事處在行使行政處罰時相當于省煤礦安全監察局的工作人員執法,在適用簡易程序時可以當場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和《煤炭行政處罰辦法》,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的情況有:①對公民處50元以下、對企業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②對越層越界開采鄰礦資源、威脅鄰礦安全、有可能發生傷亡事故、應責令停產的。③對存重大事故隱患、不立即停產有可能發生傷亡事故、應責令停產的。根據《煤炭法》第70條、《礦山安全法》第44條和國辦發104號文件的授權,對越層越界威脅鄰礦安全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強行開采的煤礦企業,煤礦安全監察局可以行使處罰權。辦事處作為派出機構,對①②種情況可以以煤礦安全監察局名義當場作出行政處罰,對③種情況只能限期改進,實施停產整頓則需提請當地政府決定。當場進行行政處罰使用的應是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提供的有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根據《行政處罰法》,除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外,辦事處在適用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進行處罰時,必須通過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即:在調查取證需要對證據進行保全時,要經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人的批準;調查終結,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決定或集體討論決定。這些重要的執法環節,辦事處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否則,越權執法、程序違法,行政處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