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復議的意義
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復議是指煤礦有關人員認為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請求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該行為并作出決定的法律制度,是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的重要內容和環節。它對于防止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煤礦安全監察行政行為,保護煤礦企業和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行使職權,意義十分重大。
1. 行政復議是我國《行政復議法》確立的重要法律制度。隨著《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頒布實施,依法監察和依法行政已經成為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首要任務。嚴格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加強行政復議工作,有利于保障安全監察工作的正確實施,推進煤礦安全監察法制建設。
2. 行政復議是煤礦和有關人員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尋求法律保護的重要途徑之一。通過提出行政復議,煤礦和有關人員可以向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出自己對具體行為的看法,事實和理由,主張自己的權利,保護自身的利益。
3. 行政復議是煤礦安全監察系統內部糾正失誤的重要舉措。通過行政復議工作可以使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了解下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執法水平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有利于監督和促進下級機構改進工作。
4. 通過內部行政審查,可以使大多數違法或者不適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糾正在基層,爭議問題解決在復議階段,從而減少行政訴訟,保障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復議工作的程序
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復議工作由上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行政復議機關辦理,可分為三個階段:
(一) 審查復議申請,決定是否受理
對于煤礦和有關人員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應當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在接到行政復議申請后五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內容包括:
1. 復議申請是否屬于復議機關的受案范圍。根據《行政復議法》和《條例》,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復議的范圍有三類:行政處罰決定,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停產整頓、吊銷煤炭生產許可證等;現場處理決定和行政強制措施,包括責令關閉礦井、責令停止作業、責令限期改正、限期達到要求、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2. 復議申請是否超過法定期限;超過期限的,有無正當理由。
3. 復議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
4. 提出復議申請的形式和內容是否符合條件。申請形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內容上應包括申請的基本情況,具體的復議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并提供證據材料,最后,申請人還應當簽名或者蓋印。
5. 復議申請是否屬于復議機關受理。根據《行政復議法》和煤礦安全監察工作實際,申請人只能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復議申請。
6. 復議申請提出之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已經提起的,不能再申請復議。
經過審查,具備以上條件的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應當受理;否則,應當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之申請人理由。
(二) 審理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的審查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方法。審查的客體是下級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具體的審查要點是:
1. 權限審查,即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法定職權,有沒有越權。
2. 事實審查,即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3. 法律適用審查,即具體行政行為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
4. 程序審查,即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違反法定形式,是否告之煤礦和有關人員復議權和訴訟權。
5. 適當性審查,即處罰或者處理是否畸輕畸重,是否濫用自由裁量權。
(三) 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經過審理,復議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應該對案件提出處理意見,并向復議機關提交結案報告。報告主要包括四部分:
1. 開頭語,敘述案件的由來和性質。
2. 復議過程,簡要敘述復議工作的全過程。
3. 爭議的主要問題,查明的事實和證據。
4.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說明對爭議的看法,提出處理意見。
結案報告經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之后,復議機關可以根據《行政復議法》第28條規定,區分不同情況,作出復議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