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盡快理順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
(1)依據國務院印發的《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按照垂直管理的要求,結合地方政府機構改革,加快組建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爭取一季度完成19個省區煤安全監察局的組建工作,上半年完成68個地區安全監察辦事處的組建工作。
(2)各級安全監察機構要根據國家賦予的職能,明確各自的職責權限,建立健全安全監察工作各項制度,理順各方面的工作關系,盡快使安全監察工作步入新體制軌道。
(3)其它不組建安全監察局的省區,也要明確方主管煤礦安全監察的部門,以利于實施安全監督的行業管理。
(4)在組建安全監察機構過程中,要搞好煤礦安全監察工作的接。保障安全監察隊伍相對穩定和安全監察工作的連續性,防止出現“斷檔”。
2加強煤礦安全監察的法制建設。完善安全監察法律法規體系。
(1)依照《礦山安全法》《煤炭法》等相關法規,抓緊制定《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爭取作為國務院行政法規,年內頒布實施。
(2)組織修訂《煤礦安全規程》。根據煤礦生產技術的發展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新體制的要求,修改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標準,進一步規范煤礦安全生產工作。
(3)對有關煤礦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程、標準進行匯集整理,并組織學習、宣傳和貫徹,將煤礦安全監察納入法制化軌道。
3依照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的職能,強化煤礦安全監察
(1)煤炭企業要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法人代表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公司制企業的總經理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企業分管副職對分管理范圍的安全生產負責。企業黨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履行保證監督職責。群團組織要圍繞企業安全生產做好相關工作。企業要建立以自主保安、業務保安為主要內容的職工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把安全生產的責任落實到每個崗位。
(2)煤炭企業要設立專業安全機構,加強防治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災害的業務保安及檢查工作。要制定礦井災害防治計劃并保障人力、物力和資金的投入,礦井防災抗災能力符合規程要求。
(3)圍繞大幅度降低事故和死亡人數,加大對煤礦“一通三防”工作的監察力度。重點監察礦井通風、瓦斯抽放、瓦斯監測、防治突出、防塵降塵、防滅火系統等方面的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情況。
(4)綜合結構調整,關井壓產和實施產業政策,關閉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小煤礦。對持證但不具備安全條件、基礎設施不健全、安全隱患多的小煤礦,要吊銷其煤炭生產許可證,納入關閉范圍。
(5)建立煤礦安全監察員對煤礦安全生產依法監督監察和處罰的制度。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煤礦,下達《停產整頓通知單》,限期整改,經驗收后,方可恢復生產。對違反有關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不符合安全標準而組織生產的煤礦,責令其進行整改,并依照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處罰,對造成事故的加重經濟處罰。
(6)按照新體制規范傷亡事故處理和報告程序,依法監督、調查、處理事故,對有法不依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依法從嚴查處。
4建立技術保障體系,加強煤礦安全監察的基礎工作
(1)完善全國煤礦安全技術培訓體系。建立安全技術培訓中心資格認證制度,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和師資水平的培訓中心發給資格證書,委托其承擔相應的培訓任務。煤炭企業主要經營管理者和生產、安全、技術負責人及特種作業人員由國家煤礦企業監察局統一組織培訓和發證。其他崗位職工由企業進行崗位安全技術培訓。
(2)完善安全技術檢測與研究體系。開展對礦井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礦井災害的檢測與研究,制定防治災害的安全技術標準,對煤礦事故原因進行技術鑒定。
(3)完善礦用產品檢驗認證體系。健全煤礦設備設施、儀器儀表、爆破器材、專用材料(簡稱礦用產品)的安全質量標準和檢驗認證制度。涉及煤礦安全的礦用產品,需取得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指定檢驗認證單位的認證,方能入井使用。
(4)完善煤礦安全信息網絡。建立煤礦安全監察和傷亡事故的調查、報告系統,準確傳遞安全信息,及時了解全國煤礦安全生產動態,加強傷亡事故統計分析。
(5)健全搶險救災體系。加強礦山救護隊、救災中心、急救中心的業務指導,建立必要的組織指揮系統,統一協調全國煤礦的應急救災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災害損失。
(6)建立健全礦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體系。制定煤礦粉塵、有毒有害氣體、噪聲的健康標準,開展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的科學研究,促進改善煤礦的安全健康條件。
5加強煤礦安全監察隊伍的自身建設
(1)嚴格按照干部“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結構優化的原則選配好各級監察機構的人員。
(2)按照從嚴治黨、從嚴治政的原則,加強安全監察隊伍的黨風廉政建設,建立健全各種工作制度和行為規范,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努力提高監察職能。
(3)建立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崗前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和定期輪訓制度,依法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努力提高安全監察員的政治、業務素質,適應安全監察工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