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察是排除煤礦安全隱患、確保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必須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然而,部分安監員“四不”行為的存在,嚴重降低了安全臨察效能,必須堅決予以剔除。
一是不愿監察。把安全監察僅僅作為“混飯吃”的手段,不求認真負責,只求“能混就行”,作風疲疲沓沓,得過且過,濫竽充數,看不到安全監察的經濟、政治、社會效應,缺乏應有的責任意識和敬業意識,不愿發揮職能。二是不敢監察。從狹隘的個人利益和短期利益出發,不敢對隱患說“不”,不敢對責任人鐵面、鐵心、鐵手腕,害怕打擊報復,整日唯唯諾諾,對隱患視而不見,不敢發揮職能。三是不能監察。看不到監察工作的科學性、專業性和發展性,不學習、不鉆研、不進步,專業素質低下,對隱患不是查不出,就是沒辦法,難以適應工作需求,不能發揮職能。四是不公正執法。查出隱患后,接受監察對象的請吃,索取賄賂。結果,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軟,該停產的沒停產,該整頓的沒整頓,“你好我好大家好”,褻瀆職責,縱容歪風邪氣,害人害己害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