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凌晨兩點多鐘,吉林省白山市江源縣富強煤礦發生瓦斯爆炸,39人遇難。就在7月3日上午,吉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曾要求該礦停止井下一切作業。但當天晚上零時左右,礦工們又下井了,兩個多小時后就發生了事故。該局3月和4月還曾兩次對該礦下達了停產整頓通知書。
類似的情況并非個別現象。“6·20”雞西城子河礦難發生前,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從今年1月起,曾5次給城子河煤礦發了停產整頓通知書,最近的一次是礦難發生前10天。但該礦就是不執行,照生產不誤,結果115人死亡。
煤礦安全如何執法?這是一個迫在眉睫的問題。
雞西煤礦安全監察辦事處主任孟子棟和吉林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局長董向閣都直截了當地問記者:你們說,煤礦不執行我們下達的停產通知書怎么辦?我們不能強制其執行,更何況我們的人員有限,不可能天天派人盯著一個個有隱患的礦井。按理說,煤礦不執行就意味著違法,但誰來監督執行?安全生產執法由誰來強制執行?
去年,國家把監督檢查和生產管理分開來,成立了有2800人、垂直管理的煤礦安全監察隊伍,并成為獨立的執法部門。但成立一年多來的實踐表明,安全執法遇到很大阻力。煤礦安全監察部門只有建議權,而沒有強制執行權。對重大安全隱患,只能建議地方政府督促企業整改。如果地方政府和企業不理睬,也不能采取什么強制手段。因此,有的企業或地方政府對監察部門的停產整改通知毫不理睬。
如何使煤礦安全執法到位?在日前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召開的安全生產座談會上,提出了《關于加強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提出,要實行監察執法定期通報制度,對煤礦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要向地方政府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整改措施。
最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局長王顯政提出了一個新思路:加強事故防范機制的創新,比如,實行事故隱患責任追究,對隱患不整改的,要視同發生事故一樣予以追究責任。他還提出,要依法強化國家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執法主體地位,把行政執法作為基本職能,依法規范各行各業和各方面的安全生產行為。同時,要從實際出發,研究和探討一些切實管用的經濟政策,運用經濟杠桿調動企業抓安全的積極性。
國外煤礦安全執法的經驗也許有一定借鑒意義。在美國,圍繞煤礦生產,先后制定了10多部法律,安全標準越來越嚴格。煤礦安全部門注重執法,對地下煤礦和露天煤礦每年進行4次和2次安全檢查。對違反規定生產的礦主懲罰十分嚴厲;即使沒有發生重大人員傷亡的一般性違反規定行為,每次罰款5.5萬美元;對曾經違反規定并承諾改正、但不守信用的礦主,將被加重處罰;可能引起傷亡事故和危害礦工健康的嚴重違規行為,即使未造成嚴重后果,也將交由司法部門起訴審判,追究刑事責任;嚴重違法或導致人員傷亡的,罰款將分別達到25萬美元和50萬美元。
彭嘉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