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間安全員是企業中沒有“干籍”的干部,是管工人的工人,是工人中唯一脫產的專職管理人員,其工作性質具有鮮明的“管”的特點,其職責要對全車間所有人員的安全與健康負責,可謂“責任重于泰山”,但目前部分車間安全員的心態比較混亂,表現為:
??? 1.人際關系,照顧上崗,老油條作風,拖拖拉拉,拿工資,混日子,不學習,不思考,上班精神不振,現場情況不明,事故隱患找不到,規章制度搞不清。
??? 2.不積極、不主動、無方向、無計劃,心中無數,象打算盤一樣,撥一下,動一下,忘記自己是專職安全員,專職不專,雜事做不贏,正事就請假開溜。
??? 3.“老好”先生,“三違”情況不查、不究,隱患整改馬馬虎虎,事故分析含含糊糊。
??? 4.僥幸心理,預防意識淡薄,基礎工作應付,落實上級精神只管布置,缺乏檢查落實。
??? 產生上述混亂情況最根本的原因是對安全工作認識不清,總認為“事故難免”、“安全教育是虛張聲勢,故作姿態”、“管理是得罪人的事,安全要靠自己”等等,這其中與部分領導的認識和重視的程度有關,但主要還是安全員本身的心態不正,那么車間安全員應該有怎樣的心態呢?
??? 一、要有執法的心態
??? 安全管理是一種法制行為,黨和國家歷來很重視安全工作,早在1992年,中國共產黨就提出了《勞動法大綱》,1949年9月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中,明確地宣布“保護女工的特殊利益”、“實行工礦檢查制度,以改進工礦的安全和衛生設備”,50年代是我國安全法制建設的發展時期,在憲法中,把“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作為重要原則確立下來,1950年至1957年,國務院和各部委、各級政府針對各時期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陸續頒布了一些法律、法規共計400多種。
??? 改革開放后,安全生產、法制建設得到了快速發展,初步形成了我國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體系,憲法規定“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刑法規定“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冒險作業,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要刑事處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都強調必須“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同時也強調“職工應當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從事勞動,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所以安全管理的法制行為是雙向的,管理者要守法,被管理者也應遵法、守法。企業安全管理的法制行為誰來監督呢?就是企業依法設置的企業安全部門和安全管理人員。車間安全員就是其中的一員,嚴格地說,車間安全員就是監督本車間全體成員(包括領導和工人),落實執行安全法規的監督員。企業的規章制度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依據法律原則制定的,是國家法律的延伸,所以職工遵章守紀也是一種守法行為,否則就是一種違法行為,所以安全員對違章行為的制止和處罰是代表國家、代表企業監督安全法規的落實,如果安全員具有這個心態就會感到自己的工作非常神圣,就會昂首挺胸,理直氣壯。
??? 二、要有科學的心態
??? 絕大部分車間安全員是從工人崗位改行搞安全的,對安全管理是一門科學缺乏認識。這里有一個客觀的原因,就是部分單位的領導對安全管理的認識比較模糊,因此配備安全員不講究素質,有些文化素質、思想素質差,純粹是照顧性質的,要求這類人有一個科學的態度當然不可能。
??? 安全管理是一門科學,它和其他科學一樣,也是隨著生產的發展,特別是工業生產的發展而發展的,手工業生產、個體勞動其實也有安全問題,如砍柴就有可能傷手指,挖土有可能挖自己的腳,不過范圍較小(限于本人),程度較輕(除高空墜落死亡外,其他死亡較少)而已,而隨著工業的發展,自動化程度增設,群體企業增大,作業中群體互相依賴,互相制約的情況增多,安全危險性增大,事故頻率增大,死亡事故增多,惡性事故(多人受傷,多人死亡)增多,所以,人們不得不研究事故發生的原因及預防的方法。
??? 隨著文化、技術的進步,人們開始意識到工程技術的發展隨之帶來的事故是由于人、物、環境之間不協調造成的,人們通過對大量事故的分析與研究,尋求事故的發生規律及其原因,確立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方法。人們在長期的生產實踐中,從許許多多的血和淚的事故教訓中,積累了許多處理人和生產工具、生產環境之間關系的方法和經驗,形成了改進工具、改造環境、保護自身安全與健康的知識體系——安全管理學,業已成為一門完整的學科,它包括機器——機器系統、人——機系統和人——人系統,與安全管理相關的學科有勞動心理學、勞動衛生學、統計科學、計算科學、運籌學、管理科學、安全系統工程、人機工程、可靠性工程、安全工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