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進一步強化船舶及海工(以下簡稱船舶)建造安全環境管理,促進施工人員提高安全環保意識和安全技能,掌握執行施工安全環境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企業船舶建造作業人員的安全環境交底管理。
各企業應結合本規定要求,制定和細化本企業船舶建造班前安全交底管理規定。
3 管理職責
3.1企業各生產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要求,做好班前安全交底制度的宣貫、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確保安全交底制度落實到每個崗位、每個人。
3.2安監部負責對各生產部門班前安全交底制度的落實和執行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指導,并根據安全交底制度開展情況采取相應的獎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