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對產品設計實現安全技術和安全措施,負有直接責任。
(2)在確定項目設計,技術要求時,必須符合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要求,在研究、試驗、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同時,要采取安全措施。并符合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3)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安技措施項目的設計落實。
(4)新建、擴建、改建企業和挖潛、革新、改造工程項目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必須會同勞動(安技)衛生、環境等部門和工會組織負責審查驗收安全衛生設施,沒有這些部門簽字蓋章的,不準施工投產。
(5)應對產品工藝實現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工作的要求,負有直接責任。
(6)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的同時,要認真貫徹“三同時”(即勞動保護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7)在制訂工藝規程、工藝文件、應同時考慮安全因素。并突出重點的安全操作規程。
(8)在制定工藝程序時,必須包括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的要求和工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