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學事業的不斷發展,建設工程不斷向空間延伸,塔式起重機械設備越來越多的應用于工程建設領域,而由于塔式起重設備管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一直居高不下。工程監理單位作為施工現場的主要責任主體之一,對預防起重機械事故的發生起著重大作用。
0引言
工程監理單位作為施工現場主要責任主體之一,對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控制中,應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0.1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
0.2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0.3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
0.4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
0.5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
0.6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
就以上職責履行而言,項目監理機構應從以下幾方面具體實施。
1.塔機安裝準備階段
1.1設備選型。根據建設工程項目特征,要求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單位(一般為總承包單位)依據施工組織設計、工程特征,從規格、型號、性能、數量、生產廠家等方面對擬使用的塔式起重設備進行優選,通過優選,明確設備產權歸屬、安裝單位。如遇較為復雜的工程項目,應建議總承包單位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得選用:
1)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3)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4)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
5)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設備選型確定后,總承包單位應及時將設備選型相關資料向項目監理機構報審。
1.2審查塔吊產權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這部分,應分塔機資料和產權單位資料,通過總承包單位報項目監理機構審查。塔機資料包括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使用說明書,塔機產權登記證書。產權單位資料分為租賃設備和自購設備兩方面進行審查;對租賃設備,產權單位應提供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行業確認證書,明確租賃雙方安全責任的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總包單位自購設備,應審查其能夠證明為自購設備的相關資料。
1.3審查總包單位塔吊基礎施工方案。根據所選設備使用說明書和設計圖紙對基礎和地基承載力的要求,審查總包單位所報方案并監督實施;塔吊安裝前,應組織總包單位相關技術人員、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塔吊基礎進行驗收,合格后方可進入安裝階段。
1.4塔吊安裝(拆除)單位相關資料。審查安裝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符合要求;審查安裝人員是否符合要求,包括:
1.4.1 持有安全生產開合合格證書的項目和安全負責人、機械管理人員是否到位;
1.4.2 具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塔式起重機信號工、塔式起重機司機、塔式起重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操作人員是否到位;
1.4.3輔助起重機械的合格證及操作人員的資格證是否符合要求。
1.5審查安裝(拆除)方案。
1.5.1程序性審查,該方案是否經安裝單位技術、安全、設備等部門審核、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加蓋安裝企業法人印章,是否經總包單位技術、安全、設備等部門審核、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加蓋總包企業法人印章。
1.5.2技術性審查,應按照塔機使用說明書和作業場地的實際情況、國家及行業相關標準進行審查。
1.5.2.1安裝方案主要審查:1)工程概況;2)安裝位置平面和立面圖;3)所選用的塔式起重機型號及性能技術參數;4)基礎和附著裝置的還設置;5)爬升工況和附著節點詳圖;6)安裝順序和安全質量要求;7)主要安裝部件的重量和吊點位置;8)安裝輔助設備的型號、性能及布置位置;9)電源的設置;10)施工人員的配置;11)吊索具和專用工具的配置;12)安裝工藝程序;13)安全裝置調試;14)重大危險源和安全技術措施;15)應急預案等。
1.5.2.2拆卸方案主要審查:1)工程概況;2)塔式起重機位置的平面和立面圖;3)拆卸順序;4)部件的重量和吊點位置;5)拆卸輔助設備的型號、性能及布置位置;6)電源的設置;7)施工人員的配置;8)吊索具和專用工具的配置;9)重大危險源和安全技術措施;10)應急預案等。
1.5.2.3對于群塔,應審查是否有防碰撞的安全措施,且任意兩臺塔式起重機之間的最小架設距離應符合:1) 低位塔式起重機的起重臂端部與另一臺塔式起重機的塔身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2m;2)高位塔式起重機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鉤升至最高點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與低位塔式起重機中處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間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2m。
1.5.2.4審查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安全教育等有關資料。
1.5.3合同性審查,審查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是否簽訂;安全責任是否明確。
1.6審查安裝告知書,是否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告知程序。
2.塔吊安裝實施階段
2.1塔機進場報驗審查
2.1.1檢查進場塔機是否與所報資料塔機一致,標準節和附著裝置是否原制造廠制造。
2.2.2有下列情況的,不得安裝和使用:結構件上有可見裂紋和嚴重銹蝕,主要受力構件存在塑性變形,連接件存在嚴重磨損和塑性變形,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安全裝置不齊全或失效。
2.2塔機安裝(拆除)監督
2.2.1監督、見證班前安全技術交底,檢查安全技術措施、安全技術管理人員是否到位。
2.2.2檢查特種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是否與報審資料中人員相符。
2.2.3監督、檢查輔助起重設備的機械安全功能、鋼絲繩、卡環、吊鉤和輔助支架等是否符合要求。
2.2.4監督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方案實施設備安裝(拆除)。
2.2.5檢查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并見證按程序進行調試合格。
2.2.6監督檢查聯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嚴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聯接件及其防松防脫件應使用力矩扳手或專用工具緊固聯接螺栓,使預緊力矩達到規定要求。
2.2.7拆卸時應先降節、后拆除附著裝置。塔式起重機的自由端高度應符合規定要求。
2.2.8對安裝(拆除)過程實施旁站監理。
2.3塔機檢查驗收
2.3.1塔機安裝完成后,監督、見證安裝單位對安裝質量進行自檢;
2.3.2見證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對塔機進行檢測,注意檢查檢測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2.3.3參加由總包單位組織的出租、安裝、使用、監理等單位參加的聯合驗收,合格后予以簽認。未經驗收不得投入使用。
2.3.4督促使用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備案,對備案表予以簽認。
上述所有經監理單位審查的資料,應在規定的時限內,由專業監理工程師審查、總監理工程師復核合格后,由總監理工程師予以簽認。
3.使用過程中的管理控制
3.1審查使用單位編制的、經使用單位企業技術負責人、總包單位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的起重設備安全運行方案,設備維護保養制度,管理制度,屬群塔的應有防止碰撞措施。
3.2審查起重司機、起重信號指揮、司索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合格時予以簽認;日常運行中,注意檢查是否人證合一。
3.3見證使用單位安全技術管理人員對起重司機、起重信號工、司索工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3.4見證專業技術人員定期對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變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確保其有效性。嚴禁用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3.5監督檢查由總包單位組織的、產權單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參加的月度檢查、維護保養,見證維護保養過程。
3.6對使用周期滿一年的、停用6個月以上的塔吊,要求使用單位從新組織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并進行全面檢查。
3.7旁站監理塔吊頂升過程。
3.8定期組織總包單位等對起重設備使用、管理、維護保養進行全面檢查,確保塔吊安全使用。
4結束語
塔吊作為施工現場重要大型機械設備,對高效快速施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時因塔吊造成的事故也屢屢發生。工程監理通過有效的手段,采取有力的措施對塔吊使用安全進行控制,有效的降低了塔吊事故,為項目安全施工提供了有力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