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有效指導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安全檢查工作,科學評價質量安全管理現狀,推動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防范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制定本指南。
二、本指南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標準規范制定。
三、本指南主要適用于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第三方監測、質量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各方主體開展質量安全自查工作,也可用于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單位對和參建單位實施履約管理及評價等工作,以及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開展質量安全檢查工作。
四、本指南由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第三方監測單位、質量檢測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等8個主體的檢查評分表組成,詳見附表1~10。
五、檢查評分表主要包括檢查項目、檢查內容和評分標準主、標準分數、扣減分數、實得分數、合計分數、評價意見等內容。
六、檢查評分表的評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檢查評分表滿為100分,得分應為按規定檢查項目實得分數之和。
(二)檢查項目實得分數不出現負值,各檢查項目扣減分數不超過該項標準分數。
(三)如遇有缺項,可按下列公式計算得分:
遇有缺項時 實查項目實得分數之和
= *100
檢查表重分 實查項目標準分數之和
(四)多人對同一工程項目檢查時,取算術平均值作為最終得分。
七、檢查評定等級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一)合計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評定為優良;
(二)合計得分在70分(含70分)至80分,評定為合格;
(三)合計得分不足70分,評定為不合格。
八、受檢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基本建設程序,資質資格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可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九、檢查評定等級為不合格時,受檢(自檢)單位必須限期整改為合格。
十、檢查發現有質量安全隱患的,受檢(自檢)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十一、本指南應當與相關標準規范配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