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現狀和問題分析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泛指政府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檢查,以下簡稱安全檢查。
安全檢查方面自2013年以來,從中央到地方,從安監部門到質檢部門、消防部門,從國資委到(新)區管委會,檢查部門涵蓋范圍之廣,檢查頻次之多,歷史罕見。因此,許多企業紛紛反映,在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檢查中,經常出現多頭檢查、重復檢查現象。企業之所以“紛紛反映”,筆者認為主要是因為企業“疲于迎檢”,企業認為如此強(頻)度的安全生產檢查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企業的正常生產運作。
客觀的講,各部門的檢查都有法律依據,也是履行職責的具體體現。不可否認,相關的檢查對于加強安全生產管理還是有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就某個部門來說,對一個企業一年甚至幾年一次檢查,頻次不高;對具體企業來講,特別是高危行業的企業,各個檢查部門疊加起來的檢查頻次,比2013年以前的檢查頻次確實是多出很多。比如,2015年8月份,某市一危化企業(含碼頭),共接受4次安全檢查,包括港口部門、安監部門、消防部門。這相當于以前一年的檢查頻次。
相關部門的檢查,通常都會給企業提前發放該部門(或聯合部門)法律法規要求范圍內的檢查內容及檢查日程。企業按照這個要求,高度重視,精心準備,積極應對,甚至包括抽調專門人力查缺補漏。更有甚者,在檢查當天停止相關危險作業迎接檢查,以及還有拉橫幅、清掃道路熱烈歡迎的舉動。如此“應對”相對比較高頻次的安全檢查,企業當然會感覺“疲憊”,并不堪“重負”。當然,檢查結果可以想見,也會使部門和企業都比較滿意,出現“雙贏”。
但是這種檢查存在幾個問題:
一是,企業精心準備的迎檢資料,還是企業真實的管理現狀嗎?
二是,企業為什么不能坦然處之,以實際情況向各部門展示?不“應對”也就不存在“疲于”。
自2013年至今,也屢有發生影響較大的事故,甚至包括重特大事故。比如2015年4月6日福建漳州 PX項目爆炸事故,從事故調查追責來看,企業存在“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政府及部門“監管不嚴”,“執法不嚴格”。發生事故的這個企業,也不可能是沒有經過檢查的單位。對于這個企業來講,安全檢查也沒有阻止這些企業安全事故的發生。
另據“每經網”2013年7月23日《3年5起事故 大連石化老總再被免 段良偉臨危受命》,對大連石化6.2事故后的自查情況這樣報道:“大連石化已對外包公司重新審核,清退11家不合格外包公司,自查發現問題2416項。”這僅僅是對外包單位的檢查,檢查問題項數居然達千余,觸目驚心!這么多的問題,之前的檢查是如何通過的?
出現以上現象究其原因,或是由于企業的精心準備,企業內部層層粉飾,掩蓋了一定量的問題和隱患;或是檢查人員或者檢查專家,種種原因的“點到即止”。
各級政府、部門的安全生產檢查是必要的。但是,在安全生產檢查中,確實存在不同層級部門對同一范圍反復檢查,或者不同部門存在檢查范圍交集;而且安全檢查的深度還略顯不夠,不能發現問題的根本;企業對安全檢查的“疲于應對”是不正常的,甚至是有害的,不僅浪費人力物力,而且粉飾太平、掩蓋問題。
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改善方案探討
1、力求檢查真實有效
借鑒澳大利亞的新南威爾士州設立專職“安全監察員”(見《澳大利亞煤礦的安全生產與管理》,下同。)情況,其可以不受限制的地進入企業生產場所檢查,調閱文件記錄,并可以責令整改、停止設備運行,行政處罰、停止生產和向法院起訴業主的違法行為等。
比如,在我國的煤礦安全生產監管中,也設置“安全監察員”,增強對煤礦安全生產的監管力度。從目前危化品的事故的危害和影響來看,也適時考慮在危化品等高危行業,學習推廣煤礦的監管模式,加強安全監管。
我們可以考慮相關安全生產主責政府部門可以派員隨時對企業進場檢查,借鑒暗訪的“四不兩直”(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匯報、不陪同接待,直奔基層、直插現場的)要求進行檢查。
并且,對重點企業,甚至可以考慮派員駐廠檢查,跟隨企業實際安全生產過程,以便于更好地、深入地了解企業,這樣能夠提出更切合實際的相關意見,也能夠去偽存真,去除粉飾和虛假的東西。
可以根據檢查的內容,一是可以獎勵、處罰相關單位,二是考評外派“安全督查”人員。
2、檢查不合格處理較輕,事故后果處理很重
我們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中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逾期不整改或者達不到要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由此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只有造成事故了,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無后果,也就沒有什么嚴重的法律責任,一般都是行政處罰。而一旦出現問題,即使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相對于事故的相關經濟損失以及其影響,也往往是于事無補。
我們檢查中發現的不合格項的處理和發生事故追責處理相比,其嚴厲程度差距很大。很多的不合格項不意味著事故,因此,對企業來說還有很大的僥幸(冒險)空間,這也為相關企業的人員作假和粉飾太平提供了溫床。
這也在事實上,降低了企業和政府對安全生產的重視程度,從而埋下了隱患的種子;各相關人員放松了警惕,每每看事故報告,總是在相關的環節,很多的責任人被處理。
對比在澳大利亞,如果發現潛在險情不匯報,就觸犯了法律。整改不徹底,一經被洲政府安全部門查處,業主就可能傾家蕩產。
另外,我們的企業一旦蓄意掩蓋相關事故隱患,政府部門也無法有效監控。
3、如何實現深入、高水平的安全檢查
各部門的安全檢查,給企業的感覺是“來也匆匆,去也匆匆”,檢查的問題大多是表面的、符合性的,對于深入的安全生產隱患,感覺還是不夠。對于安全檢查,往往不怕大事,就怕小事。
為了彌補這個缺欠,我們很多部門的安全檢查,都聘請了一些相關專家隨隊參加,提供技術支持。但是最終的法律責任還是各部門,隨隊的安全專家的法律責任,還不是很清晰。這就對聘請的外部檢查專家來講,主要憑自己意愿檢查,很少被制約,這也不利于安全檢查這項工作的開展。
借鑒澳大利亞的做法,涉及到相關專業的安全生產領域,政府往往聘請笫三方技術服務機構,費用由政府支付,保證笫三方技術服務機構獨立于被檢查企業(區別于相關行業依規定期聘請中介公司每隔幾年的安全生產條件檢查確認)。同時,政府派員監督、協調。
相關笫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受政府委托展開安全生產檢查,全面、專業、客觀,并承擔法律責任。既保證了質量,又減輕了政府部門的專業技能和責任方面壓力,還促進了安全生產檢查的市場化,資源優化。
而且,笫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可以不受某個政府部門的限制,主管部門可以把多個部門的檢查內容綜合起來集中委托技術服務機構,或者請笫三方技術服務機構進行全面安全生產檢查,集中、全面、系統。也避免政府部門條塊化分割檢查。
我國笫三方技術服務機構(注安師事務所公司)在安全生產檢查方面,廣闊空間,大有作為。
4、政府各部門在具體企業的安全檢查中,要明確主責單位
各級政府及部門應按照轄區,或者按照風險情況,指定具體主責部門。由其統一協調、計劃政府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檢查計劃。統一調配資源,統一匯總企業安全檢查信息,給出適當的綜合、全面評價。信息共享。避免各自為戰,深化“綜合治理”。
5、安全檢查,不局限于政府部門組織的檢查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一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均有權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或者舉報。
全面發動群眾,會發揮安全生產監督的重要作用。
一是,企業員工,他們了解、掌握企業的一些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雖然《安全法》明確要求企業不能有“報復”行為(參《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三條),但是,個人認為,當前形勢下還是很難保護好員工。建議相關政府部門做好舉報保密,并且一旦核實舉報材料,根據具體的問題風險程度,給予一定的獎勵。
二是,非企業員工。很多的相關人士會發現一些相關領域的安全問題,政府應給與政策支持。比如,給出論證報告,或者檢查、舉報,在被政府采納的前提下,考慮由政府支付費用并給予獎勵,鼓勵這種行為。
這樣,就會全面開啟一道群眾安全監督檢查的閘門,真正把安全生產隱患,盡可能地暴露在人民群眾監督的視野中,敦促企業或者企業主要負責人及所有人更加重視安全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