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線路跨越架搭設的檢查
1、審查施工單位編制的架線(包括放線、緊線及附件安裝等)施工技術文件。
2、放線前應督促施工單位調查了解被跨越設施(包括公路、鐵路、河流、索道、管道、通訊線等)電力線路的電壓等級名稱、跨越檔塔號、檔距、被跨越線路桿塔號、運行(產權)單位,并與之取得聯系,協調停電跨越事宜,初步確定跨越方式。
3、跨越設施(包括跨越架搭設、跨越索道封網、安全警示標識設置等)應在架線施工前處理完畢。跨越設施實施前施工單位應測量被跨越線路的相關技術參數及收集現場施工條件,為跨越施工方案的制定提供依據。對于15m以上高度的跨越架要求施工單位編制搭設措施。
4、跨越施工方案必須安全可靠,滿足放線施工要求。特殊跨越施工方案須經施工單位安全技術部門和總工程師審核批準后報監理審批,同時報運行單位審核備案。并向所有參與跨越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會,監理核查交底記錄。
5、跨越確因停電困難,采取“日停夜送”或“不停電跨越時,跨越架封頂、拆頂必須在停電后進行。停復電接地線搭設和拆除。應執行公司“停電線路安全措施設置檢查申請表”和“停電線路安全措施拆除檢查申請表”。施工單位搭設拆除接地線必須為同一人不得更換。
6、不停電跨越架搭設和拆除,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施工措施,應明確跨越架的高度、寬度、長度、安全距離、封頂拆頂措施,指定的安全技術監護人及架體本身的要求。
7、停電跨越或不停電跨越施工,須指定專人負責。嚴格遵守工作票制度,嚴禁口頭約定時間停電。《停電申請》及線路第一種工作票必須置于現場備查,同時施工單位應報一份復印件至項目監理部備案。
8、帶電跨越線路施工前,施工單位應向運行單位書面申請“退出重合閘”。并應邀請運行單位人員現場參與督促檢查。
9、跨越架應按相關規定,懸掛醒目的安全警告標志,跨越架的搭設還應滿足《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二部分:架空電力線路DL5009.2-2004(12.1.1 12.1.2 12.1.3 13.1 13.2)的要求。
二、導引繩、迪尼瑪繩的檢查
1、導引繩宜采用無捻鋼絲繩、迪尼瑪繩、丙綸繩,不得采用普通鋼絲繩。
2、根據所計算的牽引力及安全系數,確定導引繩、迪尼瑪繩、丙綸繩的規格,其安全系數不得小于計算牽引力的3倍。根據一般經驗,重要跨越系數不得小于3.5倍。
3、跨越帶電線路施工采用絕緣繩、迪尼瑪繩、丙綸繩作為初級導引繩,必須滿足帶電施工的安全技術要求。
4、新訂購的絕緣繩、迪尼瑪繩、丙綸繩必須有廠方提供的技術性能說明書和產品合格證,使用前要進行電氣和強度性能試驗,不合格者禁止使用。
5、絕緣繩、迪尼瑪繩、丙綸繩及其帶電施工用具應存放于通風、干燥的房間內,經常檢查,并建立使用登記臺帳,臺帳應注明工具名稱、生產單位、出廠時間、使用時間、使用次數及試驗荷載,由專人保管。
6、絕緣繩,迪尼瑪繩、丙綸繩外觀檢查有下列情況者嚴禁使用。
(1)經多次使用明顯老化者;
(2)保管不善,有霉變現象者;
(3)經多次使用磨損嚴重者;
(4)有破損斷股者;
(5)有扭曲、壓傷、背股者;
(6)有受過酸、堿、鹽浸蝕者。
7、有重要跨越地段時(跨越220kV及以上電力線路、鐵路、高速公路等),宜適當縮短放線區段長度,采用迪尼瑪繩、丙綸繩作初級或次級導引繩時,宜采用新訂購的迪尼瑪繩。不得使用已使用超過3次的迪尼瑪繩、丙綸繩。嚴禁簡化工序流程跳級牽引導引繩及牽引繩。
8、初級導引繩、次級導引繩、導引繩、牽引繩在展放過程中,應由專人檢查,其連接部位由專人實施和檢查。
9、初級導引繩、次級導引繩、導引繩、牽引繩帶張力過夜必須采取臨錨安全措施,對地 距離不得小于5m,并保證對被跨越物安全距離的要求,對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應符合《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第二部分:架空電力線路DL5009.2-2004(8.0.11)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