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查,是督促、考核安全工作環節的有效措施,不過,在檢查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良傾向,應當值得我們防范。
一要防“走馬觀花”。有些安全檢查,由于被檢查單位較多,檢查者往往點到為止,不求細致,安全隱患就不容易被發現。
二要防“緩期執行”。對檢查出來的事故隱患,有的本來能現場解決的,卻不及時處理;或者是必須立即處理的,卻只是記錄在案,來個“緩期執行”,致使許多隱患有多次記載都沒有得到治理。
三要防感情用事。在行使安全獎罰權力時,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單位,往往牽扯到某種利害關系而影響正確評價,或者獎罰輕重不當,不能“一碗水端平”。
四要防“以罰代法”。有的檢查,往往對不合格單位或部門一“罰”了之,這不但不能消除事故隱患,也破壞了部門形象。
五要防簡單粗放。有的部門去檢查,抓著某些隱患開一張限期整改通知單了事,為日后推卸責任“留下依據”,卻并不嚴格督促整改和復查。存在隱患的單位有沒有真正去落實也就無從得知。
以上幾點,筆者認為值得我們注意,只有嚴防不良傾向,真正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我們的各項工作才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