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每年定期演練至少2次;應急預案報當地安監部門備案。
生產、儲存場所、具有危險的區域性地段均要張貼警示標志。安全裝置建立檔案,專人負責,經常檢查、校驗、檢修和維護保養。
1.檢測與報警設施
(1)工藝裝置火災爆炸危險部位,設置超溫、超壓、報警(聲、光)和安全連鎖裝置。
(2)可燃氣體(蒸氣)可能泄漏擴散處,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
(3)地上立式儲罐設液位計或高、低液位報警器。頻繁操作及等于和大于50000m3的油罐設自動連鎖切斷進油裝置。
(4)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檢測結果存入企業職業衛生檔案,并定期向作業人員公布。
(5)在有毒氣體可能泄漏擴散處,應設置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
2.泄壓設施
(1)可能引起超壓的設備設置安全閥,并按標準進行定壓,定期校驗。
(2)甲、乙、丙類的設備,應有事故緊急排放設施。
(3)有突然超壓或發生瞬時分解爆炸危險物料的反應設備,應裝爆破片和導爆管,管口朝向無火源方向;同時設報警信號和泄壓排放設施及自動或手動遙控的緊急切斷進料設施。
3.防靜電措施
(1)對爆炸、火災危險場所內可能產生靜電危險的設備和管道應采取靜電接地措施。
(2)可燃液體、液化烴的裝卸棧臺和碼頭的管道、設備、建筑物、構造物的金屬構件和鐵路鋼軌等(作陰極保護者除外),均應作電氣連接并接地。
(3)汽車罐車、鐵路罐車和裝卸棧臺,應設靜電專用接地線。
(4)專設的靜電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應小于100Ω。
(5)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以及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采用不發生火花的地面。如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6)在爆炸危險區范圍內的皮帶傳動轉動設備應采用防靜電皮帶。
(7)在安全流速下輸送易燃物料。
(8)在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及儲存場所,應設消除人體靜電裝置。
4.防雷設施
(1)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范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并由有資質的單位定期檢測,有檢測報告。
(2)工藝裝置內露天布置的塔、容器,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鋼罐等,必須設防雷接地。
(3)避雷針(網、帶)的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4)在爆炸危險區域內輸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應采用跨節等防雷措施。
5.阻火設施與呼吸閥
(1)可燃氣體(蒸氣)放空管、排氣管出口處,必須設置阻火器。
(2)儲存甲、乙類油品的固定頂油罐和地上臥式油罐的通氣管上應裝設呼吸閥。
6.通風
(1)空氣中含有容易著火或爆炸危險物質的房間,必須裝設送、排風系統且應防爆、防靜電。
(2)排除有燃燒和爆炸危險的粉塵的空氣,在進入排風機前應進行凈化,干式除塵器和過濾器的布置應滿足要求。
(3)甲、乙、丙類生產廠房的送、排風管道設置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