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在每年“五一”節前、“十一”節前、“元旦”節前、“春節”前公司要組織定期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 各級貫徹落實國家、當地政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上級單位安全工作要求情況;
(二) 各級領導和職能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貫徹執行情況;
(三) 安全生產制度體系、管理體系、安全機構網絡體系建立健全及制度規程發放情況;
(四) 從業人員安全教育情況;
(五) 現場隱患治理情況;
(六) 檢修、施工安全措施制定及執行情況;
(七) 特種設備、特種作業管理情況;
(八) 各類應急預案制定落實情況;
(九) 各級危險源(點)管理情況;
(十) 安全警示標志設置情況;
(十一) 各類事故按“四不放過”原則處理情況。
第二條 在定期安全檢查工作時,項目部對重點區域、班組進行普查,一般區域、班組抽查;公司有針對性的對各項目部綜合安全管理情況進行抽查。
第三條 在定期安全檢查工作中,公司領導要參與安全檢查工作,并有安全檢查記錄。
第四條 在公司組織的定期安全檢查工作中,各職能部門要將本部門安全檢查的情況抄報同級安全部門,安全部門要對有關部門落實相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定期安全檢查要有計劃、有組織、有重點、有針對性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