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銷售、買儲、運輸、使用火工品的人員,經安全教育與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2、不發生火工品發生被盜,非生產使用、被內部人員帶出工地,流入社會等。
3、火工品購進渠道合法。
4、建立火工品裝卸、運輸、領退、保管、銷售、銷毀、丟失處理等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5、長、短途運輸火工品前,應向所在地的縣級公安機關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或事先與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取得聯系。
6、爆破作業人員經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7、火工品倉庫和儲存室符合國家技術監督局頒布的《小型民用爆破器材倉庫安全標準》的規定,并取得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核發的《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
8、隧道施工《瓦斯隧道》爆破,按照規定選用相應安全等級的煤礦許可用炸藥和雷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