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開展防火檢查,實質是對單位的防火安全狀況以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為依據進行實地的驗收,其目的在于發現和消除火災隱患,對火災隱患超前防御,防患于未然。公安部61號令第25條和第26條都要求單位開展防火檢查。因為這符合消防工作部門與群眾相結合的具體要求,增強單位消防安全工作整體意識的重要措施,對促進企業消防安全,消除火災隱患具有重要意義。如何開展本單位本部門的防火檢查,是主抓安全的負責人必須研究的主要工作。
一、嚴格檢查的程序標準
(一)檢查的職責劃分
開展防火檢查,首先要明確各級、各類人員的職責。公安部61號令第6條和第7條分別對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治理人在消防安全治理工作中的職責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同時還規定了各單位、各級、各部門以及各類人員的職責。
在進行防火檢查時,必須按照消防安全責任人負總責,消防安全治理人具體負責,歸口職能部門負責實施的原則進行。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組織,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檢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各公司、分廠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檢查,每月不得少于四次;各公司、分廠的消防安全治理人負責對本單位、本部門的消防安全檢查工作進行督促和指示;各公司、分廠的消防安全員對本單位消防安全進行自檢、自查,天天不少于一次。
(二)檢查人員的主體
集團公司防火安全檢查應有集團公司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治理人負責組織實施,通常情況下,由公司消防職能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對人員的要求: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對消防法律法規的常識、消防技術規范以及滅火逃生自救常識具有較好的把握。
對本部門、本單位(車間、班組)內部自身檢查有本單位消防安全員進行,其安全員必須受過消防安全培訓,把握一定的消防法律法規知識和安全常識。
(三)檢查的實施
在進行防火檢查時,參加檢查人員應填寫集團公司統一印制的防火檢查記錄或防火巡查記錄,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進行具體的登記,檢查的記錄應寫明存在的隱患情況,違反法律法規條款,應當采取整改措施和整改的時限。屬于當場整改的行為應責令當場整改,有防火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部門、車間、班組陪同檢查人員登記、一式兩份,一份由歸口單位存檔保管,另一份由被檢查單位保管,作為年終考評的一項被查依據。
二、突出重點檢查的標準
在進行防火檢查時,應當區分檢查的類別和重點,做到對存在的問題,早發現早整改,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果斷處理,嚴防火災事故的發生。
屬于當場整改的內容:
1、在禁煙、禁火場所吸煙或違章使用明火的;
2、違反規定使用電熱器、電爐等大功率電器或其他違章用電的;
3、用雜物或其他物資堵塞通道和安全出口的;
4、消防栓被圈占埋壓的;
5、消防水帶、水槍、應急照明等設施器材被挪作他用的;
6、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的;
7、防火卷簾門下堆放雜物影響正常使用的;
8、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9、消防室值班人員擅離崗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