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的情況。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落實情況;地下開采企業主要負責人跟班下井情況;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使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交納等經濟政策落實情況;企業與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情況。
2.安全準入制度執行情況。建設項目“三同時”、開工備案、竣工驗收等法定程序執行情況;證照齊全、合法有效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有效證件上崗作業,從業人員按規定參加培訓情況。
3.按照開采設計方案組織生產,開采現狀與設計技術資料和圖紙是否相符等情況。
4、按照《爆破安全規程》要求實施爆破作業的情況,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離、落實了爆破作業設計和作業規程、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預防措施和落實了爆炸物品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及清退登記制度;爆破作業人員是否持證上崗等。
5.地下礦山是否設置了至少有兩個獨立的、直達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產水平(中段)和采區(盤區)是否設置了至少有兩個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6.地下礦山采礦作業掘進、回采、運輸、提升、通風防塵、防排水、頂板管理、地壓監控、供電、爆破、職業危害等關鍵環節的安全狀況。
7.地下礦山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及通風管理制度的情況;風質、風量、風速是否滿足安全生產需要和規程要求。礦井通風系統必須合理;通風設施必須完善可靠;礦井總風量和各作業點實際風量要達到規定要求,重點查無風、微風作業現象;杜絕不合理串聯通風。
8.地下礦山制訂和落實采空區管理制度及采空區處理方案的情況;地下礦山制定和落實頂板管理制度、對頂板不穩固的采場監控手段和處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實情況。
9.地下礦山落實防范水害制度情況,是否查清了采空區及廢棄井積水;地表移動帶、陷落帶范圍內重大水體及導水構造的狀況是否清楚;制訂和落實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應急預案的情況。
10.露天礦山是否按設計方案自上而下分臺階開采,臺階高度、邊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要求。
11.露天礦山采場工作幫是否按規定定期檢查,露天邊坡穩定性是否進行定期監測。
12.排土場設計明確排土場排土工藝、排土順序、排土場的階段高度、總堆置高度、安全平臺寬度、總邊坡角、廢石滾落可能的最大距離等的情況;是否按照設計要求進行排土作業。
13.深凹露天采場配備專用防洪設施的情況;排土場截洪、防洪和排水設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實。
14.對存在超層越界、亂采濫挖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取締情況。
15.粉塵管理情況。作業場所粉塵濃度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是否定期進行粉塵測定;地下開采礦井必須建立綜合防塵系統且運行正常。
16.自然災害防治情況。礦山周圍是否存在山體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災導致潰壩、潰堤、淤積危險河道等自然災害威脅,是否落實防范治理措施;落實暴風、暴雨、雷電、暴雪、冰凍、地震等可能造成地下開采礦井停電、停風、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的情況;廢棄地下開采礦井井口填堵封實的情況;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電)工作制定措施情況。
17.應急救援措施落實情況。是否與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議,是否按規定配置應急救援物資、設備;是否制定有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按規定組織演練;是否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應急知識培訓;非煤礦山企業負責人是否熟悉應急救援措施;地下開采企業井下作業人員是否熟悉避災路線。
18.職業危害預防制度落實情況。是否建立職工健康檢查檔案,按規定配備勞動防護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