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礦應查明礦區和礦井的水文地質條件,編制中長期防治水規劃和年度防治水計劃,并組織實施。
(2)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必須針對主要含水層(段)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進行地下水動態觀測、水害預報,并制定相應的“探、防、堵、截、排”綜合防治措施。
(3)煤礦每年雨季前必須對防治水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雨季受水威脅的礦井,應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并組織搶險隊伍,儲備足夠的防洪搶險物資。
(4)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筑物的高程必須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區還必須避開可能發生的泥石流、滑坡地段。井口和工業場地內建筑物高程低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時,必須修筑堤壩、溝渠或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鄉鎮煤礦對此應作為安全檢查的一個重點。
(5)井口附近或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可能潰(灌)入井下時,必須采取措施并遵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對附近煤礦和小煤窯要制定防止互相聯通從其他礦灌人礦井的措施。
(6)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點發現有掛紅、掛汗、空氣變冷,出現霧氣、水叫、頂板淋水加大、頂板來壓、底板鼓起或產生裂隙出現滲水、水色變渾、有臭味等突水預兆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措施,立即報告礦調度室,發出警報,撤出所有受水威脅地點的人員。
(7)礦井必須做好水害分析預報,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則。探水或接近積水區掘進前或排放被淹井巷的積水前,必須編制探放水計劃,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氣體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水眼的布置和超前距離及安全措施等在探放水設計中具體規定。
(8)在探水后掘進中,各班班組長必須在掘進工作面交接班時,交接清楚允許掘進的剩余距離,嚴禁超越。
掘到批準位置時,其最后0.5m停止放炮,用手鎬采齊迎頭,以利下次探水時,安全套管不致安設在被炮震松的煤巖層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