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每月至少一次對在用壓力容器進行自行安全檢查,包括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1、各種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了有效執行;尤其是各級崗位的安全責任是否落實;操作人員和管理人員是否持證上崗;各種記錄是否齊全、完整、真實;有無違反規章制度和紀律情況;
2、壓力容器的工作壓力,工作溫度是否在規定的范圍內,安全附件和保護裝置、儀表靈敏可靠,無泄漏現象,是否按規定進行了校驗、檢定;快開門式壓力容器安全聯鎖裝置是否符合要求;
3、設備是否完好,壓力容器的本體、接口(閥門、管路)部位、焊接接頭等是否有裂紋、過熱、變形、泄漏、損傷等,有無安全隱患;
4、容器外表面有無腐蝕,有無異常結霜、結露等;保溫層有無破損、脫落、潮濕、跑冷;檢漏孔是否暢通,檢漏孔、信號孔有無漏液、漏氣;排放(疏水、排污)裝置是否完好;
5、壓力容器與相鄰管道或者構件有無異常振動、響聲或者相互摩擦;支承或者支座有無損壞,基礎有無下沉、傾斜、開裂,緊固螺栓是否齊全、完好;罐體有接地裝置的,檢查接地裝置是否符合要求;
6、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壓力容器的監控措施執行情況和有無異常情況;
7、正常運行的特種設備是否按照要求在定期檢驗有效期內。
8、在用壓力容器按照技術規范全面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檢機構提出全面檢驗的要求。
9、壓力容器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對其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0、安全檢查要有記錄,以便備查。
11、對違反《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與《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有關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