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安全檢查員憑安全檢查證,在所管轄范圍內有權進入任何作業場所進行安全檢查。有權檢查所管轄單位的安全情況和部門的業務保安情況。單位部門領導和職工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撓和妨礙安全檢查。
(2)安全檢查員發現不安全因素和隱患,有權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措施限期解決、整改。無故不處理、整改的,安全檢查員有權停止作業并按規定給予責任者處罰或幫教。發現有造成事故的緊急危險情況時,安全檢查員有權命令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
(3)安全檢查員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違反勞動紀律行為,有權直接對“三違”開罰款單或送交安全部門對其幫教。
(4)安全檢查員有權對所轄單位的晉級、評先進、獎勵進行審查,對嚴重“三違”和事故責任者有權提出否決意見。
(5)煤礦各級領導拒不接受安全檢查人員的正確意見,堅持違章指揮冒險生產,或因工作打擊報復安全檢查人員,安全檢查人員或被迫害的人員有權越級上告。
安全檢查人員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有權越級上告:
(1)企業、單位領導不接受正確意見,堅持違章冒險生產的;
(2)企業單位領導因職工行使安全權利拒絕違章指揮而對其打擊報復的;
(3)領導干部因安全檢查人員對本單位及個人提出安全上的意見而進行打擊報復的,可根據情節輕重,由行政或司法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