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真檢查化工企業特別是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周邊防護距離,對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的,堅決責令停產、停業。對那些由于城市的發展,過去處于城市的邊緣而今處在市區的老企業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要提出整改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認真排查企業危險化學品特別是有關劇毒化學品、易燃易爆化學品的生產、使用裝置、設備和設施,對存在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造冊,責令限期整改直至達到國家有關規定,并建立掛牌督辦制度。
三、對去年以來已經進行安全評估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定期進行檢查、抽查,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強化監管。對不合格的企業,責令停產整改;對差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對限期內不整改或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要依法堅決關閉。對一般的企業,督促其整改達到好的標準;對好的企業,促使其全面達到好的標準。
四、對已經列入搬遷規劃而仍然需要進行生產的企業,要督促其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安全生產管理,保證安全生產;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要責令停產整改。
五、對責令停產、停業的企業,要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危險化學品的生產或者儲存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隱患,并要將處置方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管、環境保護、公安等部門備案。同時,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加強對處置情況的監督檢查。
六、要督促企業認真辨識、確定其重大危險源,并針對已經確定的重大危險源,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同時,要制定各級政府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企業,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對發現的非法企業,要及時通報和移送公安、工商等部門,依法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