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危險品庫應有氣體報警器和氣體濃度測定的儀器儀表。并保證齊全靈敏可靠,這對管理人員發現險情、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是至關重要的。
加強化學危險品庫的通風、排氣是消除燃爆條件的有效措施。同樣,嚴格控制火源,嚴禁吸煙和動用明火;不使用產生火花的工具;庫內電氣裝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也是不容忽視。總之要嚴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控制人的不安全行為。要保障倉庫安全,必須掌握以下安全檢查技術。
1 設備檢查
1.1 危險品庫的設置和建筑設施。
1.1.1 儲存有爆炸、易燃,有劇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倉庫,不得設在城鎮人口聚集地區。
1.1. 2危險品庫應設置在當地主導風向的下風方向和具備一定的交通條件。
1.1.3 爆炸品、放射性物品、一級氧化劑、一級自燃易燃和遇水燃燒等物品的庫房,應采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1.1.4 一般化學危險物品倉庫,采用三級耐火等級建筑。
1.1.5 化學危險品倉庫的建筑和設施應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1) 倉庫區與生產區、生活區有適當的間隔。
2) 庫房應用一層建筑,每間庫房應有獨立安全出口;貯存氧化劑、易燃液體、固體和劇毒的庫房,應采用易沖洗的不燃燒地面。
3)化學危險品庫房應有良好的通風和必要的避雷設備,并根據物品的性質和不同儲存方法,設置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調溫、導除靜電和防護圍堤等安全措施。
4)化學危險品庫房必須采用隔離、封閉、防爆或其它相應的安全電氣照明設備。
1.2化學危險品庫與周圍建筑物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要求:
1)大、中型甲類和大型乙類庫房與居住區和公共建筑物至少保持150m的防火間距;與鄰近工廠、鐵道干線至少保持100m;與公路至少保持50m。
2)倉庫區內,庫房與庫房之間應保持下列防火間距:儲存硝酸纖維類物品的庫房為40m;儲存一級氧化劑、一級易燃固體和其它易燃和自燃、遇水燃燒物品的庫房為30m;儲存上列外的各類危險物品庫房為20m。
3)中、小型乙類倉庫和小型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按《建筑設計防火技術資料》辦理。
4)對爆炸品庫、易燃液體儲罐、氣罐和劇毒氣體倉庫的安全間距、按公安、煤炭、冶金、石油、化工和衛生等部門制訂扔關規定辦理。
1.3 化學危險物品的儲存
1.3.1 性質相抵觸,滅火方法不同的化學危險物品,應該隔離儲存,不準與食物、醫藥等同庫儲存。
1.3.2 化學危險物品應該分類、分堆儲存,堆垛不得過高、過密,堆垛之間,應留出一定的間距、通道和通風口。
1.3.3 性質不穩定,容易分而易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危險品,應經常檢查、測溫、化驗、防止自爆。
1.3.4 爆炸品和放射性物品,應存放專門倉庫中,起爆點火材料不得與炸藥在同一庫房存放。
1.3.5 化學危險品必須按其性質,分區、分類隔距保管。
1.3.6 遇水燃燒、怕凍、怕曬的化學危險品,不許在露天、低溫和高溫處存放。對可放在露天的化學危險品,根據不同性質,應具備苫墊設備,且安全有效。
1.4 化學危險品倉庫的安全措施
1.4.1 加強警衛,嚴格出入庫制度,禁止拖拉機等進入庫內,蒸汽機車與貨車應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后,方可進入庫區內。
1.4.2 倉庫內嚴禁煙火,如工作需要必須用火時,應辦理申請手續,經準批后方可用火。
1.4.3 不準在庫房內或露天堆垛附近休息,試驗、分裝、打包、焊接和其它可能引起火災的操作。
1.4.4 容器包裝要密閉、完整無損,如發現破損滲漏,必須立即進行安全處理。改裝必須在安全地點進行。對易燃、爆炸物品應使用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1.4.5 加強貨物入庫存驗收和平時的檢查制度,對性質不穩定、易分解、變質而引起燃燒爆炸的化學危險品,應定期進行測溫、化驗。
1.4.6 盛化學危險品的空容器和運輸工具,使用前、后必須檢查,徹底清洗。對遺留在地上和墊倉板上的化學危險品,應及時清除處理。
2 行為檢查
2.1 管理人員要培訓,并憑證操作。
2.2 按規定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工作完畢后必須清洗,消毒。
2.3 搬運化學危險品時,要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磨擦、重壓和傾倒。
2.4 化學危險品與其它貨物以及性質相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同車或同船混裝。對怕熱、怕潮的化學危險品,應采取隔熱、防潮措施。
2.5 化學危險品庫應有足夠的消防水源和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及防護醫療設備。
2.6 化學危險品庫應有消防通訊、報警設備,并準確有效。儲存劇毒和放射性物品的倉庫應配備防毒面具及隔離、消除、吸收毒物的設施。
2.7 嚴格遵守危險品倉庫管理制度,安全保衛出入登記制度,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化學危險物品領用制度、五雙制度(兩人管理、兩人收發、兩人運輸、兩把鎖、兩人使用)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等。
2.8 危險化學品庫應有“嚴禁煙火”的醒目標志,與符合國家標準。
2.9 庫內不得同時存放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和其它物品,亦不得超過規定的儲存數量。
2.10 倉庫應定期檢查,對過期變質的易燃易爆物要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