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法》第四十條規定,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目前,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區域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很多,往往一個施工工地,有多個不同的生產經營單位同時施工。當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時,生產經營單位之間必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這里講的“可能危及”,由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具體情況,雙方協商來確定。生產經營單位之間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并由雙方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且管理職責要明確、具體,操作性要強,并要落實到人。當某一事項雙方都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時,必須明確由誰主要責任,另一方給予配合。在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必須載明安全管理措施。同時,必須指定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這里講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可以由生產經營單位各方來指定,也可以由生產經營單位之間通過協商共同指定,但必須都是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的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這種檢查不能時有時無,也不能千篇一律,而是根據具體安全生產情況確定。要制定檢查的計劃,有目的地進行檢查。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生產作業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的不安全條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立即處理。這里的處理包括個人親自處理,也包括組織現場有關人員一起處理。立即處理有困難的,要采取臨時性安全管理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對于重大安全隱患,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報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召集有關部門或者人員研究安全問題,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限期整改。對于有些重大安全隱患,因財力困難等原因,生產經營單位不能在短期內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劃,同時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發生事故,一旦條件成熟,立即實施整改。所有檢查和處理的情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做好記錄,以備今后查閱。
目前,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區域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很多,往往一個施工工地,有多個不同的生產經營單位同時施工。當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時,生產經營單位之間必須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這里講的“可能危及”,由生產經營單位根據具體情況,雙方協商來確定。生產經營單位之間簽訂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并由雙方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應當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且管理職責要明確、具體,操作性要強,并要落實到人。當某一事項雙方都有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時,必須明確由誰主要責任,另一方給予配合。在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中,必須載明安全管理措施。同時,必須指定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這里講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可以由生產經營單位各方來指定,也可以由生產經營單位之間通過協商共同指定,但必須都是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的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這種檢查不能時有時無,也不能千篇一律,而是根據具體安全生產情況確定。要制定檢查的計劃,有目的地進行檢查。要經常深入現場,及時發現生產作業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的不安全條件,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立即處理。這里的處理包括個人親自處理,也包括組織現場有關人員一起處理。立即處理有困難的,要采取臨時性安全管理措施,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對于重大安全隱患,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報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召集有關部門或者人員研究安全問題,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限期整改。對于有些重大安全隱患,因財力困難等原因,生產經營單位不能在短期內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劃,同時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防止發生事故,一旦條件成熟,立即實施整改。所有檢查和處理的情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做好記錄,以備今后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