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開始正式實施。第九十九條規定,“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由此,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以下簡稱環責險)在固體廢物領域被強制。
所謂環責險,是指以從事環境高風險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主體因其污染環境導致的損害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現實中,有的企業因生產經營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導致環境突發事故,往往會因企業停產乃至破產倒閉等而無法支付賠償費用,結果給受害者生命和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威脅。企業只要投保了環責險,實際上也就等于為環境污染受害者提供了權益保護機制。如此一來,若再遭遇環境事故,其相應的賠償責任全部由保險機構承擔,企業只需負擔一定的保費支出。
遺憾的是,即便是如此簡單的制度安排,仍然無法激起一些企業投保的積極性。因為對于它們來說,保費負擔與賠償激勵不相容,且事故本身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以致于投保環責險并不能成為企業的理性選擇。借政府之力強制企業投保,有助于填補環責險有效需求不足缺口,為環境污染受害者提供權益保護機制。
實施環責險有助于增強環境政策工具協同效應。迄今為止,在生態環境保護實踐中,人們已探索出不少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形成了較為完備的主要由技術手段(清潔能源技術等)、行政手段(限產、限排等)、經濟手段(罰款、環境稅等)和包括環責險、環境產權交易等在內的市場手段構成的生態環境協同治理機制。理論上,作為環境政策工具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任何工具的缺位,都會對整體的協同效應產生難以預期的影響,因為它們之間是天然嚙合的,具有內在的依存性和互補性。實施環責險有助于增強環境管理的整體性和完整性。
環境問題的核心就是消除負外部性,避免公地悲劇。實施環責險能夠迫使企業將本應內在化的環境風險防控成本(環責險)納入到產品成本核算體系之內,使其產品成本能夠真實反映資源環境代價。然后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倒逼企業加大環保投入,從而達到助推環保的目的。
實施環責險,保險機構成為事實上的環境事故賠償責任主體,這一制度安排的直接經濟效應是倒逼保險機構在承保前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做到環境風險損害與保險保障相匹配;在承保期間進行“環保體檢”,及時為投保企業裝上“安全閥”。總之,保險機構為緩解環境風險賠償責任壓力所作的一切努力,在客觀上起到了提升環保質量和效率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