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
1.環境空氣
指人群、植物、動物和建筑物所暴露的室外空氣。
2.無組織排放
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
3.標準狀態
指溫度為273K,壓力為101 325Pa時的狀態。
4.參比狀態 reference state
指大氣溫度為298.15 K,大氣壓力為1013.25 hPa時的狀態。
二、監測目的
環境空氣監測主要是了解某一區域的環境空氣質量,如城市、農村、企業周邊,對環境空氣質量進行評價,為政府改善環境質量提供依據。
無組織排放監測主要是了解污染源無組織排放對周邊環境的影響,便于企業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影響。
三、執行標準
環境空氣監測執行《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 3095-2012)。按照環境空氣功能區分類執行不同標準限值,一類區適用一級濃度限值,二類區適用二級濃度限值。標準中的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氮氧化物等氣態污染物濃度為參比狀態下的濃度。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10 μm)、顆粒物(粒徑小于等于2.5 μm)、總懸浮顆粒物及其組分鉛、苯并[a]芘等濃度為監測時大氣溫度和壓力下的濃度”。主要用1小時平均值、24小時平均值、年平均值進行評價。
無組織排放執行標準有《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及行業排放標準,不同行業執行標準不同。標準規定的各項標準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空氣為基準。用污染物濃度1小時的平均值最大值進行評價。
四、監測因子
環境空氣主要有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TSP、氮氧化物、鉛、苯并芘等。
無組織排放監測因子有很多,常規的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氟化物、氯化氫、氨氣、鉻酸霧、硫酸霧….等,根據污染源的排放情況測定不同的因子。
五、監測布點
環境空氣監測布點要按照《環境空氣質量監測規范(試行)》等規范性文件要求進行優化布點,論證后確定監測定位,一般不可以變動,企業環評監測時根據環評導則進行布點。
無組織排放根據《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 16297-1996)及行業排放標準規定進行布點。詳見歷史文章《廢氣無組織排放監測布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