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施工現場內嚴禁吸煙,用火作業必須經過審批。
第二條 現場生產、生活若因需要動火應經主管消防領導批準,否則任何人不準擅自使用明火。使用明火要遠離易燃物,并備有消防器材。
第三條 現場從事電焊、氣焊工作的人員,應持證上崗,作業前辦理用火手續,焊接時不準擅離職守,有監護人,并備足夠滅火器具。
第四條 使用明火必須履行動火證制度,有效期一天,工作完畢后自動失效。
第五條 工作完畢后,必須將現場打掃干凈,確認無著火可能后再離開現場。
第六條 違反用火制度規定的按項目《現場施工違章罰款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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