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器材、消防設施由使用單位制定所需計劃,由生產部負責審核上報。每年由生產部組織各單位對全廠消防器材、設施進行全面定檢工作。
2、新采購的消防器材、設施必須有合格證,生產部組織使用單位按有關規定抽檢驗收。
3、使用單位應對各部位配備的消防器材、設施實行“定點、定數、定器種”的三定管理,建立臺帳,且有本單位平面布置簡圖。非火警、火災情況,一律不準隨意亂動、使用,因特殊需要時必須經當值值長批準,生產部安監同意。
4、對報警系統停用、運行方式的改變,必須經值長批準,廠部安監同意。
5、對火警、火災使用損耗的消防器材和設施由責任單位或個人按器材和設施的50%賠償。對由于使用單位保管不善丟失、腐爛、損壞的按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