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安全法規,做好防火工作,從根本上減少各種火災隱患,特制訂以下制度:
1、 凡在固定的無明顯因素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均屬三級動火作業。
2、 三級動火作業,由作業班組在三天前提出申請,由項目負責人批準。
3、 審批時效最長為一個星期,期滿應重新辦理有關手續,否則禁止作業。
4、 一、二級動火按滬建施(87)699號文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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