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防護用具(品)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和減少職業中毒及職業病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精神,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 勞動保護用品發放管理辦法
2.1 本制度是根據企業生產過程高溫、高壓、腐蝕、潮濕,并有毒性、刺激性、粉塵等物質散發及地處溫度大、氣候炎熱地區的特點,并參考各有關行業的標準制定的。
2.2 有毒崗位按毒物性質發放相應的過濾式防毒面具,個人保管;崗位設公用防毒面具,存放在專用柜用鉛封封存備用,列入交接班內容,定期檢查各類防毒面具的可靠性,使之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專人負責管理,并檢查監督使用情況。有關崗位及個人,使用后應及時報告,以便及時檢查發現問題維護修理或更換,使防毒面具絕對可靠,常備無患。
2.3 特殊工種及特殊作業搶修所需勞動保護用品,經審批后由總裁辦發放。
2.4 各類勞動保護用品是為保護職工在生產過程中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而采取的一種防護的輔助措施,主要用于工作時間內,不得作其它用途。勞保用品均供應實物。
2.5 凡發給職工個人的防護用品,應正確使用和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更不能轉賣等。對不按規定穿戴使用勞動保護用品的職工,按有關考核辦法進行處理。對因違反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規定而致工傷者,應以嚴肅處理。
2.6 由于勞動條件或生產環境改變要求變更勞動保護用品的,經審批后執行。
2.7 新入廠的職工(包括外單位調入),必須經三級安全教育并考試合格,總裁辦核實工種,經辦理領取勞動保護用品手續。凡因工作需要在內部調動或變更工作的職工,應按其變動后的工種標準領取防護用品。
2.8 離廠職工應在離廠前將領取的勞保用品交回,然后攜帶個人勞保用品發放卡辦理離廠手續。
2.9 勞保用品使用期限的計算由發放月算起。
3 保健食品費管理辦法
3.1 保健食品制度,是為了解決從事有害健康作業工種的特殊營養需要,增強職工抵抗職業性毒害能力,由企業負責發給個人保健食品的一項勞動保護輔助措施。各級領導不得以此代替或忽視對勞動條件的積極改善,放松在工藝上、設備上采取防止職業病和職業中毒的措施。
3.2 根據國家規定,享受保健食品的工種范圍如下:
——觸有毒物質的工種;
——觸硅塵作業的工種;
——接觸放射線的工種;
——潛水、沉箱作業的工種;
——高溫作業的工種。
3.3 保健食品的發放標準,以現金為計算基礎,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分甲、乙、丙、丁四個等級。
3.4 保健食品的費用按月發放,按天扣除。若遇如下情況時,可按日停發保健費:
——曠工、事假、離職學習;
——病假、產假、人工流產(按規定人工流產的休假除外)。
——到外地培訓人員不享受企業保健待遇。
3.5 享受保健費和保健食品的工種,如人數有變更或接觸毒物、環境有變化時,應填報有毒有害工種保健申請變更報表,經審批后方可執行。
3.6 從事兩個以上有害作業的人員,只領取其中高的一個標準的保健食品費,不得同時領取兩個以上的保健食品費。
4 清涼飲料發放管理辦法
4.1 防暑降溫是保障職工身體健康、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生產率的必要措施。企業除了盡量實現機械化、自動化,改進生產工藝過程和操作過程,改善工具設備,減少高溫散熱體、產品的暴露的時間和面積,避免高溫和熱輻射外,根據露天裝置在生產過程中產生高溫、有害氣體、蒸汽、煙、霧、塵等的特點,在勞動保護措施中對高溫作業者和夏季作業(5月1日~9月30日)供給足夠的合乎衛生要求的飲料、含鹽飲料。
4.2 清涼飲料的發放,以現金為標準,分一、二、三等三個等級。
4.3 清涼飲料等級標準的劃分:
——高溫、露天作業人員享受一等標準;
——現場生產操作和基建作業人員、廚房工作人員、倉庫送料人員、司機、重體力勞動人員、一線生產的工人和管理人員,生產、保衛、基建、質檢、設計等部門現場管理技職人員和現場施工項目負責人享受二等標準;
——其它人員享受三等標準。
4.4 凡享受清涼飲料的人員以實際出勤天數計算,病、事、產假、曠工等不發,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之日起發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