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管理是化工企業最嚴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之一,在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動火證的簽發是動火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通過動火證的簽署,企業的安全管理部門隨時了解企業的動火情況,組織企業的相關部門作好動火的各項安全準備工作,全程監督動火作業的各個環節,確保動火作業的安全性。根據化工部1999 年簽發的HG23011-1999 文件<<廠區動火作業安全規程>>,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對動火作業作出如下管理規定。
一、動火證申請辦理范圍:
凡在公司生產廠區二門以內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以及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不包括機修車間固定動火區)都必須進行動火申請,是否需要辦理動火證以及動火等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確定并現場辦理。
二、動火證申請辦理負責人
動火申請按照誰動火誰申請的原則,由動火部門值長以上負責人具體申請辦理。落實到生產實際中可由車間主任、機修車間主任、施工隊長、車間值長、班長等人員負責申請并辦理。
三、動火證的簽發
動火證由各相關責任人到達施工動火現場,根據實際情況,落實安全措施,指派工藝人員提供監護,各相關責任人簽字,不得空項。最后由終審批準人簽署。
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終審批準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其中,動火人一份隨身攜帶備查。
四、動火證等級管理
動火證根據不同情況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共三級。
根據動火等級,按照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另外,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安全動火作業證最長可簽發24 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安全動火作業證最長可簽發120 小時。
五、各部門相關責任人員職責: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動火作業內容、動火部位以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動火人:動火人在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要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的部門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
監火人:監火人須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監火人須認真檢查、確保設備管道清洗置換徹底,安全措施到位。監火期間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或兼作其它工作。動火完畢,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誤后方可離開。
動火場所各級負責人(車間主任、值班長):作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指定工藝監火人,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
部門安全員: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單位的安全員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
動火證審批人: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批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確認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
六、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理
1、未經許可擅自動火的,將對承擔動火申請責任的負責人處以20-200元罰款。
2、在動火期間違反動火管理規定,安全措施不到位,經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糾正,但拒不執行或執行不力的,對相關行為人處以10-100 元罰款。
3、監護人脫離崗位,擅離職守或其在部門領導安排另有他用,分情況對其領導或者監護人本人處以10-100 元罰款。
4、動火完畢,所有相關人員未履行清理現場清除殘火職責的,致使現場留有殘火的,分別對各個相關責任人處以10-50 罰款。
望各部門認真學習本規定,深刻領會,在生產實際中按照本規定的要求,切實作好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做到人人講安全,時時要安全,處處保安全,把安全工作做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