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嚴格按照火工品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對火工品進行保管、發放、清退工作。
第二條 對進入庫區的人員,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必須穿戴防靜電工作服、絕緣鞋。
第三條 加強火藥庫消防器材、通訊設備、避雷設施的保養工作,排查、落實火工品管理的安全隱患。。
第四條 嚴格執行操作規程,火工品七項制度,交接班制度,做到交班清,接班細,帳、卡、物相符。
第五條 對入庫人員檢查時,要登記入冊,并憑有關證件,證件不全時,嚴禁入內。
第六條 對領取火工產品的放炮員,要檢查證件,證件不全者,拒絕發放火工品。
第七條 嚴禁私藏、私放、私借火工品。
第八條 做好庫房防火、防盜、防潮、通風工作。如遇到可疑情況或火工品被盜,要立即報告礦調度室,同時保護現場。
第九條 承擔因火工品保管、發放、回收管理不到位導致的生產安全事故(事件)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