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某公司動火工作票管理內容、要求及程序。
本制度適用于某公司各部門及相關方。
-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制度的引用而成為本制度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61號????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GB 26164.1-2010????????????????? ????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1部分:熱力和機械部分)
GB 26860-2011???????????????????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站電氣部分)
DL 5027-2015???????????????????? ????電力設備典型消防規程
-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 動火作業
是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作業,應包括熔化焊接、壓力焊、釬焊、切割、噴槍、噴燈、鉆孔、打磨、錘擊、破碎和切削等作業。
- 職責
- 綜合部
- 負責組織動火工作管理制度編制、修訂。
- 負責公司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培訓考試。
- 負責一級動火工作票消防安全措施的審核。
- EHS部
- 參與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的編制。
- 負責一級動火工作票消防安全措施的審核,監督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實。
- 負責動火工作票收集統計分析。
- 負責審查動火工作票相關人員資質。
- 發電部
- 參與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的編制。
- 負責動火工作票的許可工作。
- 負責測定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
- 負責對動火工作許可人的培訓、考核工作。
- 負責動火工作票審核及月度合格率統計并報送EHS部。
- 技術支持部
- 參與動火工作票管理制度的編制。
- 負責動火工作票的簽發,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 負責對部門及相關方工作負責人的培訓、考核及部門工作票簽發人申報。
- 負責部門動火工作票管理工作。
- 負責動火工作票網上維護更新工作。
- 管理內容與方法
- 動火級別
- 動火級別按其動火工作部位的危險程度分為一級動火工作和二級動火工作兩個級別。
- 一級動火區應包括下列部位、場所、設備:
油罐區,鍋爐燃油系統、汽輪機油系統、油管道及與油系統相連的汽水管道和設備、油箱,氫氣系統及供氫站,鍋爐制粉系統,液化氣瓶間,易燃易爆物品儲存場所,變壓器等注油設備、油處理室、蓄電池室(鉛酸)、脫硫吸收塔內與塔外壁、防腐煙道內與煙道外壁、事故漿液箱等防腐箱罐內與箱罐外壁及與吸收塔相通管道,脫硝系統液氨儲罐及與其相通管道、液氨儲罐防火堤內等危險性很大,發生火災時后果很嚴重的部位、場所、設備。
- 二級動火區應包括下列部位、場所、設備:
發電機、燃油碼頭、與燃油系統能加堵板隔離的汽水管道、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他管道,輸煤系統,電纜、電纜間、電纜通道、控制室、集控室、通信機房、電子設備間、計算機室、檔案室、脫硫系統其他防腐箱罐,脫硝系統氨區內等部位、場所、設備;汽機房內一級動火區以外的區域;其他火災危險性較大,需要納入二級動火區的場所和設施。
- 禁止動火條件
- 油船、油車停靠區域。
- 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或未進行有效轉換前。
- 作業現場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徹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前。
- 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 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
- 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 帶電設備未停電前。
- 按國家和政府部門有關規定必須禁止動用明火的。
- 動火安全組織措施
- 動火工作票管理
-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設備停服役手續和檢修工作票、工作任務單和應急搶修單。并應在動火工作票上注明檢修工作票、工作任務單和應急搶修單的編號。
- 動火工作票上不得涂改,禁止使用“……”、“同上”等省略詞語;修改處應經簽發人審核簽字確認。
- 動火工作票應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準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 一級動火工作票一般應提前8h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期為24小時,二級動火工作票的有效期為120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工作票。
- 動火工作票一式三份,一份由動火工作負責人收執、一份由運行許可人收執,另一份由EHS部收執保存。
- 動火工作票在所依附的主票(熱力機械工作票、熱控工作票、電氣第一、二種工作票、工作任務單、事故應急搶修單)許可后方可許可,在主票終結前終結。
- 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應經培訓考試合格,并由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的專業工程師和動火部門負責人擔任。
- 動火工作負責人應經技術支持部培訓考試合格,公司主管領導批準的班組長或技術人員擔任。
- 動火執行人應持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允許電焊與熱切割作業的有效證件,并在EHS部備案。
- “動火工作內容”欄應寫明具體的動火工作點位。
- “動火方式”欄:填寫動火的具體方式,如熔化焊接、壓力焊、釬焊、切割、噴槍、噴燈、鉆孔、打磨、錘擊、破碎和切削等。
- “運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由運行人員填寫,其內容如下:
- 凡動火工作需運行人員做隔離、置換等防火安全措施的,則將措施填寫在此欄內;否則填寫“無”;嚴禁此欄為空。
- 動火設備與運行設備確已隔斷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 對現場可燃氣體采取測量的措施。
- “檢修應采取的安全措施”欄的內容如下:
- 動火工作需要的工器具使用、放置措施,如氧氣、乙炔瓶分開放置,相距不小于5米。
- 動火設備與易燃易爆物品的隔離措施。
- 根據現場可燃物配備正確的滅火器材的措施。
- 現場防火監護措施。
- 工作完畢后,清理現場遺留火種的措施。
- “允許動火時間”: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分管生產領導填寫,二級動火工作票由技術支持部安監人員填寫。
- 動火工作票審批
- 一級動火工作票由公司經授權具備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權限的專業主管或動火部門負責人簽發,公司綜合部和EHS部負責人審核,公司分管生產的領導批準,并填寫允許動火時間。必要時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提出申請,到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和指導。
- 二級動火工作票由公司經授權具備動火工作票簽發人權限的專業工程師簽發。經技術支持部安監人員審核,技術支持部部長或副部長批準,由技術支持部安監人員填寫允許動火時間。
- 非本單位人員到生產區域內動火工作時,動火工作票由本單位簽發和審批。
- 承發包工程中,動火工作票可實行雙方簽發形式,執行本單位的安全措施。
- 動火工作的監護
- 一級動火時,消防監護人、工作負責人、技術支持部安監人員必須始終在現場監護。
- 二級動火時,消防監護人、工作負責人必須始終在現場監護。
- 一級動火在首次動火前,各級審批人員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滅火措施正確、完備,需要檢測可燃性、易爆氣體含量或粉塵濃度的檢測值應合格,并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滿足可動火條件后方可動火。
- 消防監護人由專職消防員或志愿消防員擔任。
- 動火部位或現場易爆氣體及粉塵濃度測量由當值值長安排人員測量,寫明區域內實際測量值、測量時間、測量人,其值應低于下表規定值時,方能準許動火作業。
測量項目 | 爆炸下限 | 合格值 |
空氣中含氫量 | 4% | <0.4% |
原(柴油)油氣含量 | 0.5%~1.1% | <0.2% |
煤粉塵 | 30~120g/m3 | <20g/m3 |
氨氣 | 15-28% | <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