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煤倉防火管理,預防煤倉火災,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
246 條“煤礦的所有地面建(構)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廠等處的防火措施和制度,
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倉必須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筑,煤倉使用照明燈必須為煤礦用防爆型照明燈,煤倉周圍 20m 范圍內嚴禁采用火爐、電爐取暖,嚴禁堆放垃圾雜物。
(三)在煤倉上口裝設甲烷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實時監測甲烷和一氧化碳含量、煤倉溫度,發現異常要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四)煤倉周圍必須裝設消防管路及三通閥門,三通上連接的軟管必須能覆蓋煤倉周圍。消防水帶必須使用耐高壓材質,定期對其進行檢查。
(五)設置專用的防火器材存放點,配置消防器材、應急照明燈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確保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六)原煤倉應保持一定的存煤,尤其在停產期間,必須保留原煤倉三分之一的儲存量,不可放空通氣。
(七)每班必須由專人負責對煤倉進行全面巡視一遍,記錄好溫度、一氧化碳濃度、甲烷濃度,以及消防管路、滅火器材完好情況。
(八)地面煤倉需進行電氣焊時,必須編制安全技術措施,防止電氣焊火花和焊渣掉入煤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