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煤礦井下自然發火的監測工作,根據《煤礦安全規程》(2016)第
261 條“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開展自然發火監測工作,建立自然發火監測
系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標志氣體及臨界值,健全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及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煤礦必須對所開采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嚴格按照煤層自然傾向性分類管理和編制措施。
(三)煤礦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工作由煤礦總工程師負責,具體業務由通風隊負責組織實施。
(四)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煤礦,必須編制煤礦防滅火專項設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五)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開展自然發火監測工作,建立自然發火監測系統,確定煤層自然發火標志氣體及臨界值,健全自然發火預測預報及管理制度。
(六)當井下出現自然發火征兆時,必須停止作業,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在發火征兆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時,必須撤出人員,封閉危險區域。進行封閉施工作業時,其他區域所有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七)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的煤礦,自然發火觀測點、封閉火區防火墻柵欄外、采煤工作面回風巷、采區回風巷、一翼回風巷、總回風巷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八)開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層及地溫高的煤礦采煤工作面應設置溫度傳感器。(九)回采、掘進工作面出現溫度和一氧化碳超過規定等發火征兆時,可以采用均
壓通風、調節風壓等措施,但要編制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總工程師批準方可實施,做好調壓后有關參數的觀察和記錄工作,包括調壓后的風量、風壓、漏風、氣樣分析等。
(十)防火密閉以內的氣體、溫度要每周進行一次檢測,同時對流水溫度也要進行測定。
(十一)防火密閉如出現氣體溫度升高、有一氧化碳出現或水溫升高等現象,必須立即報總工程師,采取措施處理。
(十二)對全礦井自然發火危險區進行定期、系統的觀測。觀測點應選在:采空區回風側防火墻處、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采區回風巷中,觀測內容為:CO、C02、CH4、
02 等氣體成份,氣溫、水溫、風量以及密閉內外壓差和表面自燃征兆。
(十三)對于已有發火危險或已出現發火征兆的地點,檢查周期縮短到每班一次,每 7 天取樣一次進行化驗室分析,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同時,煤礦領導應組織專門人員進行火災災情的分析并制定處理對策。
(十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出火災預報:
1. 巷道中出現霧氣或巷道壁“掛汗”( 溫度不同的兩段風流交匯處,因水蒸氣過飽和而凝聚出現的霧氣除處 )。
2. 巷道中出現火災氣味時,如煤油味、焦油味、松香油味等。
3. 從煤炭發熱或自燃地點流出的水或空氣,其溫度較平常增高。
4. 空氣中有害氣體 ( 如 C0、C02 等 ) 濃度增加,人體感到不舒服,如頭痛,悶熱、精神疲乏等。
(十五)教育煤礦職工了解煤礦自然發火的征兆,如發現自然發火的預兆時,及時向有關領導和調度室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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